請問一下各位,我因為之前跟前房東的糾紛 導致我必須在8月15號之前搬走 所以我找了一
間房子 是轉租的 因為轉租者還沒有搬走 所以我們簽約的時候定好了說8月20日 契約才生
效
但我已經先付了一個月押金 但在我要搬進去的前一刻 老闆娘告知我做到十號就好了 所以
導致我目前沒有工作 所以家人就叫我搬回家 也省一點房租 所以我就跟對方說 看能不能多
少退一點 畢竟我還沒入住 也沒拿到鑰匙...但對方就是很強硬的說 除非找到新房客 在商
量 不然就是押金不退 我知道是我自己問題 但我想問大家 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我是租客 另一個是轉租 但他是跟房仲租的 他也不願意把房仲的聯絡方式給我 他說房仲說
只對他 這樣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