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沒PTT,幫忙代PO。
我目前是大學生,新學期因為一直抽不到學校宿舍所以找了租屋處,簽了一年的合約,押
金收兩個月。
租屋處是跟同校的陌生人合租,是家庭房的房型,合約是跟其中一個承租這整户的室友簽
的。
由於在外租屋對經濟真的是滿大的負擔,以及顧慮到交通問題,所以如果有宿舍我還是想
以住宿舍為主。
不過下次學校宿舍開放候補是九月中,以現場排隊的方式登記。
我的合約上是寫“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如有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一個月告知,但沒寫違
約要付幾個月違約金。
我的想法是九月中排到宿舍,九月底前搬走+清空房間,會支付到九月底為止的租金及水
電費,兩個月押金就當作違約金給室友。
這樣算下來即使損失兩個月押金,一整年還是可以省下好幾萬。
但因為九月開學才搬走,又是家庭房的房型,感覺室友會不好找新房客,加上我只是想換
便宜的地方住,也不算什麼不可抗力因素,擔心室友可能不會放我走……
我想請問如果我屆時因為排到宿舍,想提早解約搬走,以這份合約的狀況是可行的嗎?
我可以配合帶看房,也可以接受我不在的時候室友帶人來看,還有什麼我想展現誠意應該
做的嗎?
不好意思麻煩再大家幫忙解答,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