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狀況是在期滿後我仍住了一段時間也有繳房租
房東突然line說有新契約要我回簽
看完後有一些問題想請教
1. 內容有寫租賃期間未滿不得要求退押金
我的疑問是我記得交還房屋時契約同時終止,故押金需退還
請問對嗎?
2. 內容有寫提前退租需賠償兩個月租金
這我記得是一個月為上限..?
3. 內容僅提到需原狀返還,但沒有提到自然損耗及修繕責任,請問這樣房東不修會變成合?
4. 內容有提到保證人,但我沒看過保證人,請問這樣是否有風險?
5. 若我真的簽了這個約,那些與現行定型化契約相沖的條例會成立嗎?
6. 若不簽就我所知是變成不定期契約,這樣我要怎麼跟房東講?
請大家幫忙解答,朋友看完後說這裡面都是房東有利的條例,叫我不要簽,那請問我該怎麼辦QQ
先謝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