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請問合約這一點是否構成可以要求房客離開

作者: Alexkun (漢之雲)   2018-12-04 18:37:47
今天遇到的問題,請問懂法律的大大
因為房東想賣,所以當初改了第18條
https://imgur.com/bzrF13E
結果我住進來4個月,房東說有人想買
要我簽切結書2/15要搬出去
請問根據這個條文,我一定得搬嗎?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12-04 19:17:00
你簽這個有哪邊不明白他的意思嗎?這就提前解約條款, 2個月前告知, 不用賠違約金這條內政部版的也有, 只是內政部版的是寫一個月前告知契約就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你們甲乙雙方都有提前終止的權利.懂法律的大大在生活法律版, 你可以去問問
作者: Alexkun (漢之雲)   2018-12-04 19:25:00
謝謝解釋,請問我一定得簽切結書嗎?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12-04 19:40:00
不一定要簽, 如果你沒簽, 屋主可能會寄一份存證信給你以趙18條提前兩個月通知終止契約, 如乙方到期不遷出則按X條或OOO處理之類的. 切結書其實也是同樣的效果.
作者: rotalume (rotalume)   2018-12-04 23:35:00
認真說這句有語病其實有得吵...不過我覺得就算真的吵贏也沒啥意思,你了不起只能再住八個月,之後還是沒得住不過我有點好奇為啥要切結書?這樣算雙方合意中止吧?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12-05 00:03:00
怕房客到了終止日還拖拉不搬, 海蟑螂聽過吧?語病探究簽約者的真義, 這很明顯就是提前解約條款啊
作者: rotalume (rotalume)   2018-12-05 00:42:00
可能我前房東運氣好,我們雙方都巴不得快解約,所以沒有另外簽切結書,就趕快搬一搬他當天賠我就結案照po文者的語氣表示雙方的認知不同,硬要吵也是可以吵但說真的除非像我之前的狀況不然大部份都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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