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dder (關關)》之銘言:
: 最近也上網詢問崔媽媽租屋網的法律諮詢
: 律師說 不需要用存證信函不斷催繳
因為民法比較保障承租人,
在房客遲延給付租金這個部分,
只有(扣抵完押金)積欠兩個月以上租金,
房東定一個期限催告後,房客還是沒在期限內繳交租金,
房東才會取得租賃契約之法定終止權。
欠租四個月以前的催繳,基本上是沒有法律效力,
就是一個督促、通知而已,
所以有建議你用口頭或電話催繳就可以。
: 也不用給寬限期
: 直接等到欠租2個月(需扣抵完押金)
: 寄出終止租約和催繳房租一起的存證
: 就可以請房客搬出
按照原來民法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
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取得終止權的流程是:
定一定期限(有人說五天,崔媽媽那邊的範例是七天)催告繳納租金
↓
對方沒在期限內給付
↓
再寄第二次催告表示終止租約
但後來法院有放寬,在第一次催告函中表示屆期如未付清,租約即行終止,不另通知。
期滿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契約就終止,就不用再寄第二次存證信函。
可以參考崔媽媽那邊提供的範例:
(催告給付二期租金,並預告終止契約)
http://www2.tmm.org.tw/pub/rentlaw-8.htm
: 若不搬出 上法院提告......就是後面的流程
: 因跟有些大大說的略有不同
: 我才上來再解釋一下
: 我也比較希望是這樣
: 很討厭一直燒錢寄存證 寄一次 繳一個月
如果他在期限內繳一個月,
也只能繼續在下一次欠四個月的時候,
重新寄發存證信函。
因為你無法預測之後走法律程序,
可不可以要回積欠的租金。
至少你目前一個月一次催繳,可以收回一個月租金,
或是可能可以盡快終止租約。
然後要記得寄到期不再續約,
避免轉成不定期。
: 覺得這種房客真的很煩人!
: 若是上面有不對的地方
: 再麻煩大大們指正 謝謝
之後可以考慮在契約上面增列房東得終止租約,
房客不得提前終止這種條款防止這類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