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簽約106/4/5-107/6/20
兩個月的押租保證金
每月租金5200 水電另計
總共約15個月,房東說收14個月就好
我一次繳了14個月的租金和2個月押金給房東
最近因工作關係(離職)要回高雄了
於是跟房東解約
但房東說只能退107年1-5月的房租給我(房東少收的那個月房租我猜是107年6月)
原因說是
因為要配合學生的租期所以要收到12月完
(如果11-12月有人來住才可以退給我,如果沒有則不退)
我是九月底告知房東要解約的,我表示願意付租金到十月
照理說,他應該退我106/11-12、107/1-5,共七個月的租金嗎?
另外,房東也表示「押金無法退還給我」
之後我仔細看了契約內容,第十七條「乙方若欲退租應於退租日前二個月告知,若不遵守
將沒收乙方所付押金」
我如果和房東商量,我租金付到十一月完
押金就應該要退給我嗎?
還有,被多收的12月的租金,合理嗎?
押金兩個月不退、11-12月或單12月租金不退(但實際上我只住到十月中就會遷離)
這樣總共5200*4=20800
總覺得不合理,上網大概查了一下
好像沒住的期間不能多收房租
但因為還是沒有很了解租屋的規則,想問問版上前輩我有被坑嗎?
如果有,我該怎麼守住我的權益OTZ
懇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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