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下.
承租時.房子是有附冰箱.冷氣.熱水氣.瓦斯盧
打契約時.沒註明到維修怎麼算.
比方當非人為損壞時.誰來修
前面租第1年都沒事.
第2年.近期冰箱開始不冰了
打給房東.直接回應去找人修.就是推拖
後來打給冰箱原廠來修.結果換了個零件.不到2000
自已先付.但還是不冷
事後再請原廠來.說冰箱12年了.較沒辦法修
(簡單來說也是推拖)
後來.再打給房東.結果房東自行找民間水電
當下有冰.算修好.但維修費.硬要我們出
(這比也算小錢.自已吃下來)
還說租房時.本來就沒壞.現在壞了
本來就得房客修.
想請問各位這樣合理嗎?
那之後要是冷氣壞.也是要我們修?
不知道如果硬碰硬.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還是這是模糊地帶?
目前已在考慮搬家.還有半年左右的約走完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