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不好意思想請教版友
我朋友之前在台北芝山捷運站附近的義式餐廳打工
本來做得好好的,相關的東西也都自費備齊
有一次被餐廳的客人投訴手上有割腕的疤痕(這幾年沒有新增了。都舊傷)
該客人就跟老闆說這個員工腦袋有問題
隔天就被說不用來上班了,理由是沒有事先告知有精神疾病(目前依然有在服藥)
以至我朋友非常的沮喪
由於她想要面對自己,所以才沒有特別遮掩手上的疤痕
我事後去查了勞基法,員工有權拒絕這種隱私問題才對
但由於是短期打工,當下沒有簽什麼文件契約
更別說什麼投保
雖然事後有拿回該拿的工資(也是過很久才鼓起勇氣去拿的)
雖然我很想去勞工局檢舉,但我朋友又不希望事情鬧大
她很害怕會如果事情鬧大,有要上法院什麼的可能會讓她身心俱疲
再加上我也不是當事人,很生氣,也很無力。
請問版友像這種情況只能忍氣吞聲了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