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徵才文章管理辦法修訂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7-01-29 18: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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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065311 (蕭雲) 看板: part-time
標題: [公告] 徵才文章管理辦法修訂
時間: Sun Jan 29 18:17:33 2017
本次修訂於 2017/02/01 生效
對本次修訂有任何意見與建議請至 part-timeBM 板,推本篇文章或另發新文。
以下內容,綠字為新增內容,黃字為修訂內容,紅字為刪除內容。
未修訂條文不列出。
第三條 本法適用發表於本板之所有徵才文章。
非徵才文章內必填項目與本辦法章節名稱相同者,受該章節規定管轄。
第四條 使用者需使用本板範本發文,不得自創格式、變更或刪除本板發文範本格式。
各子欄位灰色括號內文字雖屬範本,但使用者可刪除。
發文範本不視為文章內容,使用者發文僅有範本或填寫內容皆於各欄位之外者
,視為空白文。
使用者編輯文章,刪除範本外一部或全部內容,視為自行刪除文章內容。
滿足本法第二十八條之情事不受前項限制。
註:刪除已在本辦法或退文及多重帳號施行細則中規範之內容。
第五條 各項欄位之子欄位一部或全部未填或填錯,視為該欄位未填。
使用黑色或灰色色彩碼者亦視為未填。
子欄位內容填至該欄位其他子欄位,但與該子欄位應填內容明顯區別者,認定
填寫,填至其他欄位或文章他處者,認定未填。
應使用一般類別之單位使用個人類別徵才者,單位黑名單一個月。
前項文章內必填欄位未填,依欄位數延長至三個月、半年、一年、永久。
第九條 休息時間,指勞工於工作時間內自雇主指揮、監督下脫離,自由運用之時間。
休息時間填寫,需滿足工作四小時有最少三十分鐘休息之規定,以此類推。
授權勞工自行調配休息時間者,需載明可調配之時間。
彈性工時之最小或最大時數達四小時者,必填休息時間。
工作時間四小時以內者,免填休息時間。
模糊範圍或其他可免填休息時間,由板主認定。
第十三條 國定假日,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為準。
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事後補休。
令勞工於國定假日放假或事後補休,其工資應照給。
填寫該項內容者,以填寫內容為認定,即便未安排國定假日上班亦同。
括號內為本板發文範本,填寫該項內容者,不論刪除範本與否皆以填寫內容為
認定,未填以範本為認定,未填且刪除範本者,視為該子欄位未填。
無需於國定假日工作者免填,但需於工作期間或本欄表明。
第二十一 單位名稱可省略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立、公立、國立、財
團法人,其他可省略部分,由板主認定。
但為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徵才,不得省略前項規定文字。
單位名稱有別名者,使用者可自行加填該名稱,然需與登記名稱明顯區隔,或
填於該子欄位下方。
第三十七 特殊情況者,得不受本章限制。
第三十九 第三十七條特殊情況,指代為取物等時間地點不受雇主指揮監督之工作。但買
賣代為面交、代買排隊除外,是否為特殊情況由板主認定。
使用者發表該類文章,工作期間僅需填寫交件之日期時間,時間同第三十三條
者免填。
刪除條文者,其條號由後向前遞補。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1-29 18:18:00
#1OPaj3SM (part-time) 於本修訂公告期間解除置底,但不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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