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不當使用標題/超額暫行條款/重罰代買排隊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2-30 20:09:28
※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1OPaj3SM ]
作者: ra065311 (蕭雲) 看板: part-time
標題: [公告] 不當使用標題、超額違規暫行條款
時間: Fri Dec 30 19:55:45 2016
以下規定自公告後生效。
第2條 發文格式說明
1.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標題者,文章刪除併處水桶五日。
再次違規者按違規次數增加水桶日數,每次增加五日,達一個月者處半年水桶。
2.發文者於徵得人才或截止後修改標題,僅可於原標題後加註徵得或截止字樣,原標
題仍需留存,因字數限制無法完整呈現者,得精簡原標題。
第3條 發文總量管制
1.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三日。單位違規者處單位禁發一週。
再次違規者按超額次數增加水桶與單位禁發日數,每次增加三日/一週。
使用者累計達一個月水桶者,再犯處永久水桶。
單位累計達禁發兩個月者,再犯處永久黑名單。
2.使用者與單位同時違規者,使用者水桶一週、單位禁發15日。
同時違規罰則累進,每次增加一週/十五日。
其他同上第1點第三、四項。
3.多重帳號視為同一使用者;總機構、分支機構視為同一單位。
分支機構適用範圍請參閱徵才文章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EX:僅舉例單日超額部分,不代表不處分一週內超額。
A一日內發表兩篇不同公司徵才文:水桶三日
A一日內發表兩篇同公司徵才文:水桶一週、單位禁發十五日
AB在一日內分別發表一篇徵才文,但同公司:單位禁發一週
A在一日內發表一篇徵才文,B兩篇,但同公司:B水桶三日、單位禁發一週
AB在一日內分別發表兩篇徵才文且同公司:各處水桶三日,單位禁發三十日
以往在標題違規,我多是手動修正不處分,超額部分則是警告。
但近期此二類違規增加許多,加重板務管理負擔。
既然給你方便你當隨便,那麼就不要方便了。
#1OP9QObU (part-time) [公告] 加重處分代買排隊文章 併入本文
代買排隊為本板禁止徵才,有需要者應洽 HelpBuy 板。
長期以來,本板僅對該類文章做出刪除處置,於板規更新後加處警告。
然近期此類徵才文有增多趨勢。
故即日起至 2017/01/08 止,代買排隊文章加處一週水桶,再犯者兩週。
本公告前文章仍維持原處分。
除代買排隊外,代點名、佔位均屬之,其他未列出項目由板主判定。
※課堂代點名除外,此類仍維持原處分(刪除並警告同時通報校方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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