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定假日加給一倍日薪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7-01-21 14:02:58
※ 引述《edctw (Q我有UBER免費接送200元)》之銘言:
: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article.aspx?id=18641&type=Blog
: 所以國定假日都要加八個小時的薪資?
: 若真的是這樣,能不能請版主跟相關單位確認一下之後加入板規呢?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又,台八十三勞動一字第 102498 號函指出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勞工於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
條延長每日工資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或加倍發給工資之規定不同。
故,國定假日工作者,除原工資外,應加發八小時工資。
此規定雖同樣適用時薪制勞工,然是否加發八小時工資,得就實際情況而定。
舉例而言,某一國定假日為星期四,原約定每星期一、三、五出勤之工作者,於該國
定假日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付工資等權益;惟勞工應雇主要求於該日出勤,應
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之工資。
若原約定每星期二、四、六出勤之工作者,該國定假日即應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
出勤者,雇主應另加發一日工資。
簡單的說
當日本來不用上班,雇主要求上班→兩倍工資
當日本來要上班,雇主要求上班→原工資外加發一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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