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本板規定修訂 (更新)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2-02 21:49:48
※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1OGFaKS7 ]
作者: ra065311 (蕭雲) 看板: part-time
標題: [公告] 本板規定修訂
時間: Fri Dec 2 12:31:13 2016
一、檢舉專區
1.檢舉需檢附文章代碼、檢舉ID、違規項目。檢舉對象為發文者免附ID。
以站內信方式提出檢舉者,其處理結果不另行通知。
檢附資料不足者得直接駁回檢舉案,使用者得於駁回後 24hr 內補件。
非因資料不足遭駁回檢舉案不得再提出,資料不足檢舉案未補件或再遭駁回亦同。
5.每月一日備份檢舉專區,並於每月五日移除前一個月推文。
禁止張貼與檢舉無關推文,違者刪除併處水桶兩週。
利用檢舉專區閒聊、申訴、詢問、建議等,視作與檢舉無關。
紅字部分為修訂項目,宣導至 2016/12/05 ,期間違反新規定者予以刪除推文不處分
,但違反舊規定者,得按其規定處分。
二、板規第一條
本板自 2016/10/20 起修訂保母托嬰罰則為水桶半年併處退文,現將其併入板規。
本修訂僅為合併板規,公告起生效。
三、本板黑名單暨處分公告第五條
5.本文推文每月一日備份,並於每月五日移除前一個月推文。
因推文過長已影響連續推文者,得提前移除推文,但最早不得逾前一個月月底。
第五條第二項人員僅可於本文以加註方式刊載處分事項,不得推文或噓文。
刊載方式為文章代碼、處分ID、違規項目、處分方式、備註。
紅字為修訂內容,綠字為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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