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ccle/lucy250018 水桶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2-04 19:51:42
使用者 ccle 違反本板板規第六條,因屬再犯,處水桶三個月。
第六條 檢舉、申訴、說明非當事人禁止發文或推文,以帳號為認定基準。
檢舉文當事人,為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申訴文當事人,為被處分之使用者,但處分已執行完畢者除外。
說明文當事人,為板主公告或以站內信通知前來本板說明者。
遇申訴案,其他板主得於內部通知原處分板主。
第二十二 水桶罰則累進:兩週、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年、永久,一年以上水桶併
科退文。
罰則兩週水桶者,再犯處一個月水桶,以此類推。
罰則一個月水桶者,再犯處三個月水桶,以此類推。
再犯為不同水桶罰則者,以該罰則再犯論處。
EX:違反第二條遭水桶兩週,出桶後再違反第五條,得水桶三個月。
使用者 lucy250018 違反本板板規第十二條,水桶兩週。
第十二條 遭板主處水桶或退文處分者,得以本類別發文。
遭處警告或刪除文章者,因無對使用者發言權造成影響,故不受理申訴。
已循其他方式申訴(含已至小組申訴)者,勿於本板再發申訴文。
使用者已寄信原處分板主,當不可於本板發申訴文,且申訴文未按規定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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