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湖麗舍案件相關說明-joan0214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2-11-05 07:45:56
※ [本文轉錄自 korsg 信箱]
作者: joan0214 (虎牙)
標題: 大湖麗舍案件相關說明-勞方回應
時間: Sun Nov 4 23:33: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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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針對大湖麗舍廠商的答辯來做八點回應:
1.關於資方與勞方並未溝通,勞方擅自PO文至網路造成資方名譽受損。此點並不成立,勞
方於10/29(一)上午便與資方反應關於工時不符合當初PO文所寫的10:00~18:00,除10/27
(六)9:30到,其餘三天要求9:00到達,勞方在提出問題反應時,資方展現態度強硬並回
答:「這是工作,所以提早到是合理的。」,再言:「我們每天回去算帳算到半夜,早
上還要早起很辛苦。」我回答:「我做過幾次旅展廠商要求提早到很合理,但這次幾乎
都是提早一小時到,每天提早到也是在會場外等待公司人員將近十點至現場,這部分時
數會補薪資的部分嗎?包括晚下班的時數?」資方回答是:「這份工作的薪水已經很好,而
且工作怎麼可能不加班?」我回答:「這樣的工作時數就不符合當初PO文內容」,其實我
在與資方反應這個問題時,可能從未有工讀生向我這樣據理力爭,所以老闆表情不悅,
並有意直接請我們走人,最後是老闆娘出面緩頰才沒當場走人。所以關於溝通這問題
便是不了了之!
2.關於業績獎金部分全體工讀生於10/25(四)下午三點於喆娟夢田的攤位,當眾宣布。資
方所言需達業績九萬才有頒發業績獎金這點確實從未於我們大湖麗舍攤位說過,而是至
10/29(一)我們要離開才說此頒發條件。當初所言第一天獎金第二天頒發,第二天獎金第
三天頒發,以此類推,一直至10/29(一)上午沒有一個工讀生有拿到這筆業績獎金。我於
10/29(一)也曾與資方談及:「假若一開始就照當初所說每日頒發獎金我們受了鼓勵,也會
更加有動力」資方卻言:「全展場找不到她們這麼好的廠商還有業績獎金,這算是額外福
利。」10/29(一)任何一筆獎金我們都沒有收到,請問誰能確保獎金真的會頒發?廠商當初
所講的獎金規則也與事實不符,除有限定門檻九萬,連頒發日期也一再延後,最後連頒發
規則也不同,原先是說看業績,而後又說看成交筆數,內容一改再改?所謂的在商言商之
信用於何處?再論及資方答辯中『唯有此次我想激勵工讀生所以有設立獎金』這點明顯與
事實不符合,早於10/25(四)下午宣布業績獎金事宜時,資方便曾提及去年有工讀生每日
很拼命的做業績,領了三天的第一名的業績獎金6000圓,這點在場的工讀生都能做證,於
此便與資方答辯中所說明顯不符合,前後互相矛盾。
3.關於公司兼差部份此點尚不成立。我本人於10/2自板橋遠東百貨離職。再者請問這次工
作問題與我曾任職的公司有何關聯?我於工作時數問題提及我曾任職於大公司,基本都應
遵照規定來,老闆娘問起我曾任職於哪裡?我回答:遠東。老扁娘回說:「遠東不算大,我
待過更大的公司。」提及曾任職於大公司是謂陳述工作規範應符合規定,並表達規定時間
就應照時集合,或者照時開會,任何事情上頭怎麼要求就要怎麼做。不懂為何資方要拿我
曾任職的公司和學歷做文章?再者出社會工作誰不加班?我以前在遠東上班有時候連著上
班六七天將近12小時的班,我也不認為有多辛苦,大公司的人員享有勞健保.三節.生日
禮金.員購…等,福利健全,就算工時長,需國定假日輪班,我都覺得合理。但試問資方
展場的工讀擁有這些福利嗎?是否最基本的薪資都有符合勞基法規定?(關於10/2離職的部
份可親自去板橋遠東人事部進行確認,我本人於8月底向主管口頭請辭,並打算於9/30離職,因為主管交接作業方便才於10/2離
職,中間兩位主管也曾詢問是否要多留?提及此事只是想說明我並非不耐操的員工,至少
我認為我在工作期間我主管對於我的工作表現是認同的。)
4.關於簽名就等於認同薪資的部份這也不成立,當初領薪資是用所謂的現金傳票
請款時廠商請我們在上頭寫上3.5天日薪3500+午餐費100+門票200=3800圓,請款之時,負
責給錢的林小姐要我們在上頭簽名才能請款,我們就照實簽名。所以廠商這樣的說法我們
實在無法認同,假若這當下我們知道這樣,我們不簽名請問我們還拿得到薪資部份嗎?再
論廠商於回應中提及午餐費原該是70圓,而後算成100圓給我們,如此展現老闆的寬大,
這點我早於第一篇文章中就有提及原本要改70圓的午餐費老闆改算成給我們100圓,假若
午餐費照原先的70圓去計算,這樣關於時薪的部份就更有爭議,多給的30圓,正巧可彌補
原本該照勞基法給予時薪103,廠商卻算成時薪100給我們的差額。假若再用10/29當天上
班時間10:00~20:30 總共10.5 hours,全日薪1000+午餐費70 圓=1070 1070/10.5= 101.9
這樣算等於是時薪101.9,更遑論實際上是9:00~20:30 總共11.5 hours 1070/11.5
=93 ,時薪93圓! 當初說好午餐時間是計薪並供餐,照理說午餐費不該算進日薪之中,
這種算法已經將廠商的不合理儘量合理化。全天完整到的工讀生總共工作11.5 hours
而後算成老闆多給的100圓午餐費,1100/11.5= 95.65 時薪一樣不足至勞基法規定的103
。廠商於回應之中也並未回應為何時薪要算成不符合規定的100 ? 我們可以用午餐費多
出的30來轉換成補足該有法規的時薪,但沒必要拿這點大作文章,況且我早在第一篇
文章就很明白直接的寫出老闆將原本70的餐費算成100給我們,對於一整天的工讀生這一
整天的時薪就算算成午餐費100,時薪一樣不符合規定!
5.關於表現不好這點我也可以提出反駁,這四天我做業績每日都有兩萬接近三萬左右,除
了第四天提早走例外,我沒有接大筆大筆的案子,但也是努力做業績,不然第一天的業績
第二名怎麼來的?資方所言的表現不好並不適用於我身上。再者我服務的客人都覺得我服
務良好,所以資方所陳述的態度差姿態高並不符合事實。我們的態度從未傲慢,整起事件
中我們態度不高,我們只是陳述事實。其餘離開的工讀就我所知也是有好幾天業績都達到
四五萬以上,關於表現不好此點,似乎是硬扣帽子於我們身上。
6.關於教唆同伴離開,此點指控不符,每個人都有自己思考和判別是非之能力,
離開的工讀是做出自身的判斷所下的決定,再者各位都為成年人並非旁人的三言兩語就能
改變其決定,請勿強扣帽子於任何一位工讀生。
7.關於文中提出的實習費,我們也百思不得其解,當初離職請款於現金傳票上寫的只有
3.5天日薪3500+午餐費100+門票費200=3800,請問何來實習費之說?
8.PO文於打工板並非惡意報復,而是陳述事實,資方確實所以言前後不一,老實說算時薪
100或103根本沒多大差異,純粹是就事論事,談此當初徵文與事實有所出入。我們想要的
是個「理」字和信用問題。首先談起資方問題並非我本人,我本人所寫的PO文引起大家討
論,而後我看到推文才發現原來並非只有我們這群離開的人這樣認為資方有問題,有人於
回文中講起是喆娟夢田對面攤位的工讀生的看到喆娟的工讀生工作狀況,也有人於推文說
去年廠商就是如此,以及一開始PO文的那位,這些人我全都不知道是誰,我也都不認識,
我相信這樣的待遇並非一朝一夕所成,在此之前工讀生沒有講出來,而我只是講出事實,
資方應該是始料未及此文影響之劇,從未有工讀生對此提出問題,而我提出了,如此而已

到目前出聲的並未只有我一個工讀生,只是我的PO文寫得較為詳細所以大家都以討論我的
為主,關於獎金跟時薪部分,說句老實話那只是小錢,沒人會為了這些錢特地打一篇文章
去抹黑對方,這樣對誰都沒有好處,還有可能吃上官司,我於文中所打都是事實,只是陳
述廠商言行不一。資方希望我們道歉不然要採取法律途徑,公開道歉很容易,但我不知道
我們要為了哪點做道歉?害怕官司糾紛纏身而放棄追求理的事情?資方重視商譽,難道我
們這群工讀生就不重視自身名譽?假如廠商重視自身商譽,必然了解信用的重要!
沒有人會為了幾十塊.幾百塊讓自己陷入糾紛之中,假若害怕官司而道歉,我們受損的便
是自身的名譽,我們對於自己所陳述的並未有造假欺騙之事,就因為關係到自身名譽,所
以必務求一個理字。不能因為害怕,就不去做對的事情。原本我並不打算出來回應,因為
廠商於回文中並未回答我們所提出的這些問題,反而強調說自己對員工很好之類,回應也
不符合事實,甚至模糊了焦點,工作時間不符合原本PO文,獎金頒發規則一改再改,又於
文中提及是為了獎勵工讀,今年特此設立,與原先所說當初去年就有並不符合。再論時薪
算法也不符合法規,以上敘述8點早於原PO文中就曾提及,廠商並未於回應中來解釋任何
答案。
『天地有正氣,雜然賦流形。下則為河嶽,上則為日星,於人曰浩然,沛乎塞蒼冥』-正
氣歌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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