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是什麼專業人士,
但是憑藉一點點知識來發表對於這個事件的看法。
首先,關於舉證責任的倒置,
這應該是在醫療訴訟的案件之中的常態。
網路上有找到一篇文章,我覺得論述還算清楚:
http://www.tma.tw/ltk/90440847.htm
簡而言之,我認為將這個舉證責任轉嫁到醫師身上,
並不是由於什麼樣鄉愿的原因,
很單純的就只是因為事實上,
病例是對於整個醫療事件最重要的紀錄文件,
而醫師和醫療機構作為病例的寫作、管理者,
負擔起舉證(完整的紀錄、妥善的保管病例,並在訴訟時提出),
是合理的一個作法。
試想,假設確實要求病患對於醫療行為的過程做出舉證,
不要說是對於病患,
只要不是該科的專科醫師,
想要完整的紀錄、了解醫療行為的發生過程與結果,
都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接下來,是討論到有關於『Standard of care』的部分。
因為醫療行為的高度不確定性與風險性,
其實對於責任的歸屬一直以來也都沒有一個很清楚的劃分界線。
而看這次法官的判決文章,
應當也是遵從這樣的一個觀念,
將醫師的責任以醫療常規的作法,如:Guideline,SOP...等等做劃分。
由於對於整個事件的了解度不夠,
所以我也沒有辦法確實去評論兩位醫師是否有做到Standard of care,
但是我覺得如果最高院認為沒有確實討論到這部份的責任劃分,
那麼在發回更審的立論上是沒有問題的。
綜合以上,我覺得單從報導的內容看來,
法官的論述、判斷有他的根據跟來由,
當然,實際的判決應該還是要看當時實際的狀況跟Context決定,
而醫師是否有照實記錄病例,
(如果有確實記錄,則原則上相信醫師有照實紀錄;
如果紀錄不清,則會依照對原告較有利的立場判決)
應該也是判決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我也認為,按照最高院的論述看來,
發回更審有其合理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