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該停損嗎

作者: ArrancarnNo4 (4號)   2020-07-03 11:30:19
他說的沒錯啊其實
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為民法第1001條前段所明定,是為達同居一處目的,而有使用夫妻
一方所有房屋之必要時,享有房屋專用權之一方有出借義務,他方則有使用之權利。
這是一則法院判決闡述的理由
所以基本上夫妻同居,房屋所有權人跟配偶收房租是真的沒啥道理
至於房貸要不要共同負擔,那就是生活費分配的問題了,跟可不可以跟配偶收房租是不同
層次的問題
我的看法是這樣
※ 引述《Max11 (從來沒有)》之銘言:
: 自己買房子要求另一半付房租,這根本無視民法夫妻有同居義務的規定。
: 所謂義務就是非做不可,沒有特殊理由一定要去做的事情。
: 這種事情就不能要求義務人還要付出義務勞動的相關費用。
: 例如國民教育是義務,所以免學費。
: 服兵役是義務,所以國家要提供軍營或宿舍給義務役或替代役居住,
: 我可沒聽過當兵還要付給國家房租的。
: 所以夫妻同居是義務,絕對沒有付給對方房租的道理,付的錢就是買房子的錢,
: 花一塊錢,就有一塊錢的房屋產權。
: 所以說不是提供房屋給配偶住,是配偶有義務住在這棟房屋,既然是義務,
: 就不需要給房租。
作者: childeviler2 (科技長工)   2020-07-03 12:02:00
樓上Y大,叫你大哥上來發言,平衡報導我比較期待Y大的大哥的房租經歷,可惜應該被無視XD 期待看到分享@Y大,你大哥是真高手,我也無法贊同,辛苦大嫂了
作者: businesschou (周森毅加油ˋ(°▽ °)ˊ)   2020-07-03 14:04:00
在這邊滿口台女的男性沒能力找到願意分攤的女性我說的是識人的能力,像我先生收入跟我差不多,也沒房子,我們家用也出的差不多,他也沒有特別優秀啊,不過我很樂意跟他分攤。可是有時我先生多出一點他不會計較,有時我多出一點我不會計較,之前家事我做的比較多,現在懷孕動不動就得安胎休息,他就包下幾乎所有的家事,他不計較我也不計較所以挑到一個可以互相分攤的對象。所以識人的能力是男女都要有的,又不是只限於男性。
作者: childeviler2 (科技長工)   2020-07-03 14:42:00
好啦不要計較那麼多啦,趕快找一間北市可分房睡,只要5000一個月的給我住拉我會每天感恩滿滿的訊息給伯父伯母
作者: LuciusMalfoy (魯休斯)   2020-07-03 16:19:00
Y版友哥哥的故事PO在哪 怎麼沒看到喔我看到推文的圖片了XD
作者: businesschou (周森毅加油ˋ(°▽ °)ˊ)   2020-07-03 19:43:00
你講的這群裡面可不全是媳婦有男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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