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的沒錯啊其實
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為民法第1001條前段所明定,是為達同居一處目的,而有使用夫妻
一方所有房屋之必要時,享有房屋專用權之一方有出借義務,他方則有使用之權利。
這是一則法院判決闡述的理由
所以基本上夫妻同居,房屋所有權人跟配偶收房租是真的沒啥道理
至於房貸要不要共同負擔,那就是生活費分配的問題了,跟可不可以跟配偶收房租是不同
層次的問題
我的看法是這樣
※ 引述《Max11 (從來沒有)》之銘言:
: 自己買房子要求另一半付房租,這根本無視民法夫妻有同居義務的規定。
: 所謂義務就是非做不可,沒有特殊理由一定要去做的事情。
: 這種事情就不能要求義務人還要付出義務勞動的相關費用。
: 例如國民教育是義務,所以免學費。
: 服兵役是義務,所以國家要提供軍營或宿舍給義務役或替代役居住,
: 我可沒聽過當兵還要付給國家房租的。
: 所以夫妻同居是義務,絕對沒有付給對方房租的道理,付的錢就是買房子的錢,
: 花一塊錢,就有一塊錢的房屋產權。
: 所以說不是提供房屋給配偶住,是配偶有義務住在這棟房屋,既然是義務,
: 就不需要給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