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大約三十年前購買了自住的小平房,
當時屋主(兼地主)的土地上有兩間,
各賣給我家人和我鄰居,
現在家人有考慮要搬家,但我發現土地權狀上是以持分記錄
註明權利範圍 59分之23 之類的
家人說這是分別共有,可以自由出售,
但是我google 查到,似乎不管是分別共有或共同共有,
出售都需要共有人同意? 而且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我有問家人為何購買當時沒有辦理分割,
他說當時請的代書說這個地不能分割,我也是很多問號
總之想請教大家:
1. 如果想要處分這塊地,是否先辦理土地分割較好?
2. 都市計畫裡 住宅用地有不能分割的情況嗎?(我只查到農地有限制大小)
3. 鄰居算是惡鄰,實在不想跟他們多接觸,請問申請分割(分別共有)的情況
需要他們同意嗎?
4. 萬一不能分割,我想賣別人不想賣他們可以嗎 XDDD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