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0336ce (迷鹿)》之銘言:
: 目前看到一間台北市約3x年的7樓電梯華廈,
: 頂樓總面積有45坪,
: 磚造加蓋9坪,鋼架+落地窗加蓋約20坪,其它16坪為空地,
: 加蓋物有自己的門(不會一到頂樓就直接進違建),
: 看起來乾淨整齊有在維護。
: 1.屋主留有樓下各戶簽的協議書(樓頂使用權歸七樓)。
: 2.在民國76年有向建管處申報(留有建管處公文),證明在民國76年屋頂已存有磚造結構物9坪。
: 3.並在6樓通7樓的樓梯設有鐵門(安全因素有給各戶鑰匙,但樓下各戶幾乎不會上來)。
: 想請教大家會如何評估此類加蓋的價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https://i.imgur.com/BeMNzym.png
簡單來說屋頂不能約定專用
更何況樓梯還裝鐵門(雖然有鑰匙)
而且,早期約定使用權
有代表同意住戶增建使用嗎?
這個一定站不住腳的
樓下住戶想告隨時可以告
(當然任何事都可以提告,這是個人權利
而頂加收租就是占用、不當得利)
回這文主要還是想表達
已經是既存違建在收租的
就低調收到不能收為止吧
至於考慮買這種產品的
真的該好好三思
這種住戶隨時心血來潮或缺錢時
都可以拿來開刀的產品
你還要不要再多花錢去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