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覺得像這種合宜住宅 當初就應該規定 如果要出售只能用原價出售
然後政府有優先承購權 這樣的規定就比較沒有漏洞
有人說 當初就直接蓋成社會住宅 只租不賣不就好了
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 跟 合宜住宅本質上還是有差異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三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限屆
滿三十日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
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社會住宅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延
長為十二年。
也就是社會住宅最多給你住12年,如果你12年還買不起房子,還是要給我滾出社宅
但合宜住宅其實是可以透過制度 讓想長期租賃或是長期使用的居住者一個機會
只要限制你轉售的價格(原價轉售) 轉售的對象(政府優先承買)
其實就可以避免承購者的套利行為 也保障承購者權利 也避免影響政府財政過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