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4層樓老公寓
其建築基地內的法定空地蓋滿了違建
照理來說法定空地的所有權屬於建築基地的全體住戶
沒有享受到法定空地好處的住戶可以要求使用權嗎
具體狀況說明如下
1樓及2樓在公寓興建之時
就貼錢給建商
在法定空地加蓋
所以這2戶的室內使用坪數增加
然後3樓在2樓的房頂加裝欄杆 鋪設防水層
有了自己的露台
這一切都沒經過全體住戶同意
更沒簽具任何文件
就這樣經過了39年
請問現在4樓可以主張3樓的露台使用權嗎?
4樓住戶想要自費架設一座梯子
不接觸3樓的牆面或財產
直接跑到3樓露台(如下圖)
https://imgur.com/a/42muWV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