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15353?utm_source=udnplus&utm_medium=fb
內文:
買豪宅遭沒收1500萬元違約金 「現在連房子都沒有了」
2020-12-23 13:11ép合報 / 記者楊正海/台北即時報導
葉姓女子2013年間與國泰建設簽約下訂高雄「R13馥建築」豪宅預售建案,付了3000萬元
頭期款,2018年驗屋卻發現有缺失,國泰建設爭議調解期間,單方面與葉女解約,並沒收
1500萬元違約金,已將房子賣給第三人。北市議員應曉薇上午與葉女開記者會,批評國泰
建設疑似「一屋二賣」, 葉女也當場痛哭「現在連房子都沒有了」。
上午記者會中,出席的台北市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主任徐逢源, 怒批國泰建設在消保
官、議員和立法院協調時, 拒絕出席,若出席也拒絕簽名,非常可惡、甚至可恥,連律
師代表來了還不敢簽名,更可說丟臉。他認為國泰建設的契約有爭議,已請高雄市政府查
辦。
徐逢源舉例,付款條件只有限於簽約款、開工款、工期款,但契約中卻增加貸款和交屋款
,把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 內容灌注在契約內,國泰或許會主張契約自由原則,消費者簽
名了,不能後悔,但誰懂這契約,國泰應該省思,契約內容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另外,單方面違約就沒收1500萬,這是個案,但1500萬一般人是賺不到的,且違約的處罰
,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留空白,由雙方合議、商討,最高不得超過15%,但契約內
就直接訂了15%,且沒有給審閱期5天,若民眾要打官司,未來還要花幾百萬律師費,消費
者無法和財團抗爭,所以不斷陳情。他呼籲,消費者買房簽約時一定要小心契約內容。
對此,國泰建設發聲明澄清,此預售「國泰R13馥建築」,葉小姐購買二戶房屋及車位。2
017年完工通知客戶辦理交屋,公司配合通融葉小姐個人因素於2018年4月才辦理房屋初驗
;初驗結果發現其中一戶浴室磁磚等未依客戶變更施作,2018年7月已按照客變更改完成
,另外一戶施工則完全無誤,但葉小姐要求公司不成比例的鉅額賠償,要求兩戶都要退戶
,且公司需賠償15%違約金。
2019年3月,依約通知客戶交屋後1年6個月且經多次協商無果,公司再予葉小姐協商機會
,葉小姐當時改要求無條件退戶;而國泰僅接受對方依約履行交屋及產貸程序或解約,但
可協商應給付給公司的違約金,執行期限至4月22日,屆期葉小姐均未完成任何程序,公
司才啟動解約程序,依約沒收違約金,並在5月24日將剩餘款提存法院完成。
至於所謂「一屋二賣」,因公司與葉小姐的不動產交易完全依照內政部頒訂版本之規範簽
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執行且雙方買賣契約已於2019年4月23日解除。之後公
司對該二戶不動產的處置與葉小姐無涉,並無「一屋二賣」。
心得:
看起來像反悔藉故不買
不過能給出3000萬也是很大戶呀
寫到合約爭議的地方沒頭沒尾完全看不懂
有知情大大可以講解嗎
1.
【徐逢源舉例,付款條件只有限於簽約款、開工款、工期款,但契約中卻增加貸款和交屋
款,把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 內容灌注在契約內】
付款條件不是本來就有貸款和交屋款?
2.
【違約的處罰,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留空白,由雙方合議、商討,最高不得超過15
%,但契約內就直接訂了15%,且沒有給審閱期5天】
看過幾個合約,違約款都直接是15%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