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土地借名登記返還之相關稅務

作者: hazeleye (xavier)   2020-10-23 20:18:46
想請問各位
當初媽媽有一筆錢不過不方便讓夫家知道
於是都存在外公的戶頭
當初買地也是先從外公戶頭匯到我媽戶頭
然後再由我媽開支票給當時地主
不過最近外公資金控管有問題
我媽怕到時候動到她那塊地(純土地無地上物)
於是想用借名返還的方式要回來
地契、地價稅收據等等都保管在我媽這邊
請問這樣如果要回來需要課贈與稅跟土地增值稅嗎?
有問過幾個代書跟地政的人也看過網路上幾篇文章
不過答案好像都不太一樣
打去國稅局是直接說不用贈與稅,但也沒說需要什麼條件
目前我理解然後整理起來是
不管什麼方式,土地增值稅一定要繳,但其他稅務都不需要(不考慮繼承情況下)
但需要請律師跑訴訟流程,
不過是要請法院判決終止借名再去登記,還是法院會直接判決返還呢?
另外,會不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呢?
當時買賣登記是97年,如果成功返還,
是單純外公名字變我媽的名字嗎?
還是會變成移轉日期109年,這樣就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不好意思,對這部分完全不了解,
敘述可能有點冗長,謝謝各位的耐心!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23 20:20:00
你PO一堆板也沒用啦!真能講個像樣的東西的人沒幾個。有的人比你還不懂,還會吐槽我寫的東西咧!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委任契約,如果借名人要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的財產,就只能以債權之返還請求權來主張權利,無法以所有權人之身分來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的財產。 你媽基於借名登記契約的權利,是一種債權,目前借名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是你的外公。
作者: aitela (aitela)   2020-10-23 20:33:00
當人家律師免費的?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23 20:36:00
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出名人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應將借名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予借名人,此不動產登記日為民國105年1月1日之後,借名人將來再賣出時,適用新制之房地合一稅。先打借名登記返還之訴,能順利登記給你媽之後,你再問國稅局就好了。而且你要用書面去問。唸稅捐的人,未必精通物權法,或許有機會唬過他們。
作者: chansexy (失去)   2020-10-23 22:13:00
這種複雜的事情 版友講的 你照做 出事誰負責@@?這種問題真的太複雜 要找專業的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24 09:15:00
反正你們基於人性及其他因素,已決定在外公生前就過戶返還,既然都決定這麼做了,就做吧!只差是要以法院判決,還是和解或調解筆錄,或是和解書面、調解書面,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罷了。我的建議是法院判決書。至於將來法官或國稅局承辦人員會怎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也不確定。結果不滿意的話,再請求救濟就好。
作者: mark0204 (Mark)   2020-10-24 15:45:00
全部都過給我,我自己會妥善處理,你們就不用傷腦筋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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