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概查了一下韓國常見租賃住宅的租屋制度(但我用的台灣的法律名詞來
解釋):
一、月租制:每個月付租金,但「押金」(即「押租金」)比台灣高很多,
台灣法律規定是租賃住宅的「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註一)。
二、全租制(台灣沒有這種租賃制度):以前承租人(房客)提供約房屋市
價的一半(現在可能要到三分之二)作為押金給出租人(房東),但房客在約定
期間(一般是兩年)居住不必另行支付租金,僅需要支付水電費及管理費等。約
定期間期滿,如果沒有續約的話,房東無息返還押金給房客。
全租制之優點:由於房客沒有支付租金,因此房東也無租金所得稅的問題。
房東可以拿這些錢去投資運作(保守的房東一般是把錢存放在銀行,以利息作為
收入)。
全租制之缺點:
一、前面有提到保守的房東一般是把錢存放在銀行,以利息作為收入。但由
於韓國銀行存款的利率長期走低,相較於過去而言,現在的房客一開始要支付的
押金變得愈來愈高了(以前房屋市價的一半,現在可能要到三分之二了)。
二、房客在簽約前必須作好房屋產權調查,不然萬一高額押金被詐騙,房客
損害是很大的。
三、房東萬一在約定期間期滿後,無法返還押金的話,對房客是很不利的,
可能要等於下一個支付全租的房客承租後,才能取得押金。(依我查到的資料,
這種全租制好像是有法定抵押權的效力,例如:第一個全租制簽約進住房客有第
一順位的法定抵押權等等之類的,只是我覺得對房客的保障還是不多)。
韓國相較台灣的租賃任宅問題:
一、台灣法律規定租賃住宅之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註一),韓國似乎
沒有這類法律規定,因此房客要支付高額的押金。
二、因為台灣有押金限制的法律規定,因此不會有「全租制」這種東西。
三、台灣的銀行房貸額度限制,沒有像韓國那麼嚴格。
四、只要不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台灣實務上承認「借名登記」,但韓
國似乎是不承認「借名登記」(印象中讀過的一本法律專題的書籍是有提到這點
,但剛查網路也沒找到就是了),這也導致韓國銀行房貸額度限制的問題較為嚴
重。
五、韓國近年來加重了許多不動產相關稅負,也由於增加不動產持有稅等成
本,而房東將該成本轉嫁給房客,而造成租金上漲。
對台灣及韓國居住問題的解決之道(減少居住需求人口、增加租賃住宅供給
):
一、區域發展要均衡,別讓居住人口過度集中於大城市首爾(台北)。
二、繼續大量興建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
PS:我吃飽撐著,寫了這一篇文章,本來想再說點什麼,算了就這樣子囉!
因為建商在檯面上還有檯面下給那麼多的政治獻金,這些花了高額選舉成本的政
客不收錢的話,就會虧本了,收了錢的政客當然會在政策的制訂上偏向建商而不
是一般民眾,因此我在這邊講再多,有如狗吠火車,也是沒有用的。
註一: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押金金額限制):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