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們社區是新建案,剛成立管委會半年還未完成公設點交,有請機電公司代驗,但仍
有部分爭議缺失未修繕,主因建商不認為那些是缺失,指稱代驗不專業。
二、當初購屋時,銷售說預繳管理費及管理基金是代收,等管委會成立後會移交管委會,
再由管委會決定是要併入公共基金還是另行運用,但是現在稱預收款不足以支付代管時期
的費用,所以沒餘款移交。
三、現在管委會成立,建商召開基金移交說明會,稱依公寓法18條第1項提撥市府的公共
基金是起造人的錢,要與全體住戶(包含未售戶)的預繳管理費及管理基金互換結清代管
時期的代墊費(費用很高,包含物業、第一年洗外牆、營造廢棄物清運、社區網路、電話
費、電信室公電費、環保工程及清潔點工等),透支部分不再向住戶追討,但建商會持續
向未來買方收取預繳管理費及管理基金以打平社區欠款,並說依照公寓法第10條第2項,
共用部分可以用公共基金支付,建商作法完全合法。
四、前述說法我們查了三峽遠雄耶魯社區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院認為公共基金是建商的義
務,不得抵扣代管時期及管委會成立後之管理費,可是建商堅持他們管委會成立前只是代
管,費用是要住戶支付,不同意就不移交領據,也不回饋任何事項,建管處的公設點交證
明單大家就別簽,社區也領不到公共基金。
五、去電建管處建議社區自行循司法處理,政府部門未釐清全貌不便多做評論。
六、請問買過大樓的鄉民們,建商是否明顯違法?現在社區基金幾乎沒錢,把預收款及公
共基金領據都握手裡,強逼管委會承認不合法的論述,這種公設點交手法,未免也太欺負
消費者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