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買賣過程中賣方過世怎麼辦??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1:19:58
先講結論,你的搬家計劃可以整個緩下來不用急
※ 引述《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之銘言:
: 目前家人暫居在親戚家,而該親戚近幾個月生重病的關係,一直住在醫院無法出院。
: 轉入加護病房前,簽了委託書拜託該親戚數名兒子中其中一位處理房子(出售的錢全部贈與
~~~~~~~~~~~~~
: 給這位兒子)
~~~~~~~~~~~~~
這裡的問題最大,除非親戚家中其他兒女都是聖人
對此作法完全沒有意見
注意喔,是在長輩過世後,不用繼續做表面樣子
也能完全同意不拿錢
又或是該拿錢的兒子,有超強的協調功力
能在同時處理後事之時,能整合好所有三姑六婆
但大概有9成5的機率,會有人想翻盤 (有吵有錢拿,誰不想吵)
實務上有看過成功的例子
大概就是該親戚的配偶(太太)尚在人世
出面壓下其他繼承兒女的所有意見,照樣走完買賣流程
不然通常對如此偏心的分法,通常都是吵很久,甚至上法院
: 就當親戚兒子這幾日與買方簽訂合約,付了一部分的款項尚未過戶前,親戚過世了,這樣實
: 務上通常是取消買賣還是怎麼處理呢?
: 想請問
: 1.買賣流程是否能繼續?? 或是得先走繼承遺產流程之後,全部繼承人同意後才可以完成買
: 賣交易
: 2.如過買賣過程不能立即完成,這樣原本買賣後45天搬空點交的規定是否因為買賣失效而失
: 效(如果是的話,我家人搬家的計畫就可以整個緩和下來,因為要跑完繼承流程,協調好全
: 部繼承人同意與分配好遺產,我個人猜至少要半年以上,這樣我變成就不需要因為急買,被
: 賣方搶劫了)
: 3.買賣流程因賣方過世而中止,這樣代為處理的親戚兒子,是否會遇到違約賠償的問題??
:
作者: grotwpig645 (張智良)   2019-06-16 11:21:00
一定上法院的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9-06-16 11:42:00
地政機關不會給登記吧,連法院都不用上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9-06-16 11:42:00
如果他想要在繼承流程跑完之前,硬是要完成交易有可能嗎?還是到過戶的階段就會被政府的流程擋住??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1:44:00
想要衝要看有沒有完稅你原文的推文裡,t大有提土登102,要衝就是用那條不過還有很多其他眉角,所以找專業諮詢還是比較好的不過整體評估下我的看法,就是本篇文章的第一句話囉 XD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9-06-16 12:01:00
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978856號函 — 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權利人未能檢附原權利書狀時,應如何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事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所列文件應包含原權利書狀,查「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1暨民法第 1148 條所明定,故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權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證件申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倘未能檢附原權利人之權利書狀時,應由義務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義務人之繼承人及未能檢附權利書狀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接受申請審查無誤後,應公告一個月,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全體繼承人切結後公告無異議才能登記移轉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6-16 12:23:00
物權行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第1項。債權行為:我個人是覺得非常複雜。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2:31:00
債權沒搞定,哪個代理人想為了那一萬多幫忙衝物權行為?所以我覺得重點是在債權上,所以結論還是文章第一句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9-06-16 12:54:00
假設沒有其他兒子來吵分家產,要跑完整個過戶流程(目前僅到簽約,其他流程都還沒開始跑)是不是得要其他親戚兒子一起來簽字才能過戶?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3:18:00
是,或是法院告贏正確來說不是簽字,是需要全體繼承人配合,不配合就違約但也要到法院告贏,才能拿判決證明辦理過戶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9-06-16 13:31:00
簡單說即使其他繼承人不同意還是能完成交易,只是要跑法院流程,所以無法速戰速決對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買房子的時間壓力小很多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3:41:00
沒錯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9-06-16 13:58:00
感謝你的資訊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6-16 16:51:00
建議原PO等辦完繼承後,找新所有權人重新簽約。至於目前的買賣契約要怎麼解決?就協商啊!還沒給錢,也沒有其他違約條款的話,基本上我認為雙方就先解約唄。等等這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已由全體繼承人概括繼承了。買賣雙方都沒有違約金的話,解約也沒事。有違約金問題的話,就要全體繼承人跟買方一齊協商,不然就要上法院處理了。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7:23:00
原PO只是房客啦,隔山觀虎鬥就好,應該希望違約可慢搬家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9-06-16 17:35:00
只希望慢慢搬家沒錯,其他事情沒辦法管到這麼遠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9-06-16 18:26:00
以內政部合約範本為例,[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金額],至於原賣方死亡,因國家法令須依法辦理繼承所致之延遲,算不算可歸責於賣方? 我覺得很難說.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民事判決? 站在人情角度,人家家人死亡,去討延遲違約金也是怪怪的,把這錢當白包,順利完成交易可能比較合乎常情以上推文回錯篇,應該推在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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