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輩們好,父親於二十多年前買了新建成社區一樓(約十層樓,幾棟連著的中型社區),
當時社會很普遍一樓都是自行加蓋或利用,而這也是許多建商賣房子的賣點,所以沒有特
別與建商簽約(當年也不懂法定空地),買了也就這樣用下來了(有加搭延伸出去)
最近管委會要協調,協調不成要提告,要還五年侵占的錢,以後也要每個月付租金
查資料是說當時若沒有簽訂契約,也可以看是不是社區有“默認”,但是也說“默認”跟
“沉默”是不一樣的,所以要如何認定是默認呢?
此外也看到大大說這種要提告應該有時效性,但是也看過有人頂樓加蓋四十年判不是默認
拆掉的新聞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解法呢?請求前輩們施以援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