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明明規定2011~2017年的雨遮 可登記不可計價
但我實際去看了幾個2018的預售屋案子
很明顯他們都適用2011-2017雨遮的法規
可是實際上 每個建案雨遮都計價
是因為罰款太低了嗎?
(一)若有發現建商或經紀業者未遵守公告修訂之新規定,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
新臺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
想想一個建案,每一戶的雨遮最少也有1坪以上,的確假設100戶 每一戶雨遮賺1坪
這樣也有個幾千萬,罰款只罰6-150萬 真的罰了也不怕,何況真的會檢舉的人應該更少?
好奇新成屋是否也適用只可登記不可計價(2011-2017的新成屋)
PS.還有代銷說,該建案的雨遮有些是在公設裡面,有些是在每戶裡面,這樣是正常的作法嗎?
我一直以為雨遮只算在每戶的附屬建物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