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律很奇怪
保障弱勢房客住的需求,應該是政府的責任 (社會福利的一環)
結果政府用法律推給房東負責
造成房東極難趕走欠租房客,錢也要不到
告贏也只給你一張債權憑證
(真是笑話,弱勢就是沒錢的人,跟沒錢的人走法律要錢?)
最後就是造成畸形又好笑的結果
本來應該要保障弱勢房客的法律
竟然讓弱勢房客更難租的到房子
弱勢有錢也租不到房,房東也是有錢賺寧可不賺(風險太大了)
不然就是弱勢房客只能租到高於行情卻很爛的房子
新的租賃專法"更保障"房客
"更保障"的結果就是讓弱勢"更難租到" XD
想解決弱勢租不到房,政府就修法讓房東一欠租或一有問題馬上可以趕房客
弱勢房客就一定租的到房
有錢就租的到
政府只要發錢給弱勢房客(或是租屋券)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想做什麼管理,例如修法讓報稅/實價登錄的房東享有這些權利
國稅局排的人龍保證比499之亂更厲害
不過這個社會很偽善
大家都喜歡表面看起來好看的東西
至於實質上是否能真正解決問題.....不重要
租賃專法聽起來很漂亮,這樣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