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q2091 (鳥仔)》之銘言:
: 如同題目
: 親戚看上1間房開1480
: 出了斡旋金50萬,出價1230
: 昨天回報成交尚未簽約
: 但親戚後悔不想買了!有什麼責任?
: 斡旋金會被沒收嗎?需要支付仲介費?
看了一堆鍵盤鄉民亂回應真的很好笑 …
基本上斡旋在民法上本來就不是規定的必要程序 。
如果當初斡旋單上 ,只寫買房七天以內需要簽約 ,付第一次頭款否則需沒收斡旋金或訂
金 。
而斡旋單上面沒寫賣方如果反悔需賠買房兩倍斡旋金或訂金時 ,代表此契約是違法雙方
公平交易的也不是定型化契約 。
這樣的話買房反悔是沒資格沒收斡旋金的 ,因為合約已經不公平了 ,告上法院一定可以
拿回斡旋金 。
基本上合約如果不是雙方都在公平的情況下 ,都是無效的合約 ,在法院上均會被判無效
。
不然就不會有政府所推的定型化契約存在了 。
當然如果斡旋單上面寫的對雙方都公平那就不一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