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作AB約會有問題嗎?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8-03 00:37:59
※ 引述《sharon350 (現在就是幸福)》之銘言:
: 如題
: 5年前買的房子 當時還沒有實價登入
: 這周末要簽約了
: 現在房仲說要做AB約
: 例如A約賣500萬(實際)
: B約寫賣800萬(方便貸款)
: 問題是其它仲介跟我說
: 這樣明年繳稅會繳到死
: 請問是真的嗎?
: 謝謝版上熱心的大家 謝謝
簽AB約會怎麼樣??
其實簽AB約就和其他的違法行為一樣
只要不要被抓到 就不會有事
一旦被抓到 就會有很多事
簽AB不僅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還可能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以下小弟提供一個法院判決給大家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
      張伯鈿
      余鴻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9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伯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正
本壹份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契約書影本壹份上之偽造「蔡誼
璉」簽名貳枚及指印陸枚均沒收。
余鴻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正
本壹份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契約書影本壹份上之偽造「蔡誼
璉」簽名貳枚及指印陸枚均沒收。
有關事實的部分 小弟在此簡單陳述一下
余先生(被告余鴻裕)是某家房仲公司(鴻鈿公司)的負責人 
張先生(被告張伯鈿)則是鴻鈿公司的合夥人
鴻鈿公司與賣家蔡先生(告訴人蔡誼璉)簽了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由鴻鈿公司幫蔡先生賣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的一間房屋(含車位) 
委託售價為1060萬元
然後余先生與張先生發現賣家蔡先生是一個不懂行情的人
他們二人打算先低價買下蔡先生的房子
之後再高價賣出 賺取價差
(判決文:
「二人竟為思利用其等業務上所知房地產資訊之優勢賺取價差,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因預計上開房屋如能壓低價格
,即可先行買入後,再嗣機出脫獲利」)
於是他們二人就串通余先生的姐夫馬先生(被告馬○)
由馬先生假裝是買方 以750萬元的價格買下該屋
(判決文:
「邀集同具前開犯意聯絡且表面上貌似與鴻鈿公司無關之第三人
 即余鴻裕之姊夫馬○出面擔任系爭房地之買受人,並由余鴻裕
 出面向蔡誼璉誆稱目前市場價格不佳,故只有一人願以20萬元
 現金,總價750 萬元買受,使蔡誼璉因此誤信而陷於錯誤,同
 意降價出售」
之後馬先生和蔡先生簽了買賣契約(A契約) 馬先生當場給了蔡先生現金20萬元
剩餘應付的簽約款55萬元由余先生與張先生於隔天匯入房仲公司的履保專戶
鴻鈿公司再從履保專戶中取得仲介費25萬元
為了可以貸到比較高的金額 在未經蔡先生的同意下
余先生、張先生、馬先生夥同一位顏代書
共同偽造一份買賣總價為960萬元的買賣契約(B契約)
(判決文:
「為求貸款通過並順利詐得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張伯鈿、余鴻
 裕乃與顏秀姍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未經蔡誼璉之同意,偽造...買賣標的為系爭房地、
買賣總價960 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然後用這份買賣契約(B契約)去向陽信銀行永和分行貸款 結果貸到了66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三人用B契約向陽信銀行貸款 是施用詐術使陽信銀行陷於錯誤
因而使蔡先生
「因遭偽造不實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向陽信永和分行貸款,有被追訴詐欺取財共犯之危險」
並使陽信銀行因誤信B契約為真正 而准予核貸660萬元
「均足生損害於蔡誼璉及陽信永和分行」
因此認定被告余先生、張先生及馬先生均構成犯罪
小弟在此作一個小結 上面的案例是賣方為被害人
並未參與B契約的製作 自然不構成犯罪
若是賣方與買方聯手共同製作B契約(假買賣契約)
然後拿這個B契約去向銀行貸款  
可能會被認定係行使詐術 使銀行陷於錯誤 足生損害於銀行
而構成詐欺罪
為了節省一些稅金 而冒著可能被判刑的風險
算一算 被判六個月徒刑 易科罰金就至少要18萬元
然後還揹負了一個前科
冒這樣的風險真的好嗎??
以上供大家參考~
作者: SiFox (疝氣の嚕嚕米)   2016-08-03 00:48:00
有自首的案例嗎?QAQ 幾年過追溯期?我好緊張...
作者: taco13 (章魚燒)   2016-08-03 00:50:00
仲介為了賺錢無所不用其極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6-08-03 01:02:00
趕快把一樓抓起來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6-08-03 09:40:00
1F只是看戲緊張,大家不要誤會 (轉身肉搜檢舉賺獎金)
作者: penpony (~YTChang~)   2016-08-03 12:25:00
樓上大大好狠哦!
作者: SiFox (疝氣の嚕嚕米)   2016-08-03 12:34:00
等等,有人按電鈴...我去看看是誰。
作者: paul0917 (保羅)   2016-08-03 12:34:00
詐欺追訴期20年祝天天好夢
作者: kingk (期待飄雨的日子)   2016-08-03 15:02:00
易科罰金沒有前科另 如何證明銀行受損害?只要他貸款都能還出來,銀行反而賺利息吧不過使公務員登載埠實罪是逃不了的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8-03 18:53:00
易科罰金沒有前科??我有看錯嗎......??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6-08-03 19:58:00
所謂沒前科主要是修法後申請良民證上不登載易科罰金,但案件要查還是查得到.只是一般無犯罪證明是用良民證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8-03 21:49:00
這個不算是"沒有前科"吧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6-08-04 10:31:00
這案例也差太多,騙了賣方的錢才被告,跟AB約差距太大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8-04 18:30:00
這案例差很多喔,另外....判決文用了"貌似"的字樣??詐欺取財未遂也很奇怪,是詐欺借錢吧 XD
作者: kingk (期待飄雨的日子)   2016-08-04 19:05:00
我這邊所指的沒有前科是說刑事記錄證明(就是良民証)不會登載啦 但前案記錄表會有 不過一般人查不到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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