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有關違建)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4:02:46
各位好
前一陣子我曾經詢問置底的內容,也獲得一些朋友的建議,因為對朱立倫領軍的新北市
政府公務員相當失望,甚至我們跟公務員講說違建6年前就被檢舉至今都不拆除,你們真
是怠惰,故意威脅說要去監察院檢舉,對方沒要沒緊的說,可以去監察院網站檢舉
一副完全不在乎的態度,實在誇張。(內心OS:柯P也來治理新北市就好了><)
在這原本應該是政府該取締的地方,請新北市政府協助上卻已經沒辦法了的時候,我們向
8號頂樓屋主表示我們打算對他們提出刑事告訴,他們嗆我們告不成,而且不用拆
原因有2
1.
因為他們已經請議員打通好關係,該議員就是本區有名的酒駕關說議員,
聽說酒駕找他去講就ok,之前還幹譙過員警,基隆市前市長跟他比根本就太遜。
當然我們聽聽而已,議員哪有可能說得動地檢署...不過對於這樣的議員很不齒
但是他去年還是高票當選,悲哀阿。
2.
他們住8號,我們住6號,8號的人只有8號的住戶才能提告,我們6號沒資格提。
講這麼多,現在有2個問題想請教
1.我們跟頂樓住戶是隔壁號,我們是6號,而2、4是對門,共用樓梯,6、8號是對門,
共用樓梯、但是基本上 2 4 6 8的屋頂都是相通的,請問2 4 6 8的屋頂是否由
2 4 6 8的全體住戶所共有? 我是6號的人,可否對8號的竊佔頂樓人士提告?
2.隔壁4號也有頂加,但是他門是自住,所以沒有複雜的分子,另一方面沒跟我們同樓梯,
也沒對我們造成困擾。
我們沒有要對4號提告的意思,但我們擔心,若檢察官來會勘,質疑我們同樣是
竊佔為何只告8不告4,我們可能會有點站不住腳,而且也不想害到4號的人,請問檢察官
是否我們不告4樓他即使看到,也可以不追究呢?或者會因為我們的態度而有所質疑,
而連8號都不起訴了呢(8號蓋大違建是明顯的事實)
以上跟各位請教, 謝謝您關注
※ 引述《gpo》之銘言:
: 我父親今年在新北市土城區新購入一個舊公寓,門牌號碼是6號3樓與8號是對門,共用一個
: 樓梯,8號5樓的頂樓(也就是第6樓)是一個大違建。用水泥蓋的,是5樓屋主蓋的頂加出租
: 套房,套房房客人口複雜,來來去去。前一陣子還被警察攻堅抓人,原來我家頂樓變成了
: 毒品買賣的毒窟。
: 我們請他們改善,否則要檢舉他們違建,他們囂張地說,他們是合法違建,但基本上就我
: 的認知,合法與違建這兩名詞應該不會兜再一起。我們向新北市市長信箱反映違建問題,
: 新北市拆除大隊告知我們
: ~~~~~~~~~~~~~~~~~~~~~~~~~~~~~~~~~~~~~~~~~~~~~~~~~~~~~~~~~~~~~
: 親愛的新北市民朋友您好:您陳情本市土城區xx路8號5樓頂涉及違章建築一案,經查本
: 大隊業以北縣拆認字第09600123456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並依「新北市違章
: 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依序處理。本市因幅員遼闊且多屬人口密集之區域,致轄內違章建
: 築數量龐大,且鑑於有限之年度拆除預算及拆除人力,故每年僅可執行約等量之違建拆除
: 案,本大隊將盡力分配拆除資源逐年降低違建數量,儘速依相關規定辦理。感謝您特地來
: 信,如有其他需要改進之處,亦請您多多賜教,敬祝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
: 大隊拆除二組廖oo(02)29544213 分機 322
: ~~~~~~~~~~~~~~~~~~~~~~~~~~~~~~~~~~~~~~~~~~~~~~~~~~~~~~~~~~~~
: 我一看不得了,96年就被認定是違建至今沒有拆除,因此我立刻又回信問說96年就認定的
: 案子至今沒有拆除會不會太誇張,公務員也太偷懶怠惰了吧。 新北市府又回我
: ~~~~~~~~~~~~~~~~~~~~~~~~~~~~~~~~~~~~~~~~~~~~~~~~~~~~~~~~~~~~~~~~~~~~~~~
: 親愛的新北市民朋友你好:有關 臺端陳情本市土城區xx路8號5樓頂涉及違章建築及本大
: 隊承辦人員一事,說明如下:經查本市目前辦理違章建築拆除作業,係依「新北市違章建
: 築拆除優先次序表」按序排拆,先向您說明。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
: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 ,故本府於103年5月7日以北府工拆字第1033046751號公告「訂定『新北市既存違章建築
: 之劃分日期為民國98年6月25日』,並自即日起生效」。次依該法同條第1項規定,略以「
: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故
: 本府目前依前揭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積極研擬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計畫,
: 俾利後續依循辦理。惟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計畫尚未完成擬訂前,違章建築相關
: 排拆作業仍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按序辦理。又有關您反應本大隊承辦人
: 員查處違建怠惰一事,經查本市違建數量眾多,本大隊承辦同仁均依相關規定積極辦理違
: 章建築排拆事宜,尚無怠惰之情形。感謝 臺端來信指教,本府各單位將竭誠為您服務。
:                      
: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拆除二組林oo(02)29544213 分機 325
: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6 14:07:00
頂樓為全體住戶共有,可告竊占4樓若檢方問,你們就回答大家同意他使用即可但要全體住戶有共識怕警方吃案,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發地檢署會再發交給警方偵查不過,你們照片要都先拍好,最好能事先發個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讓對方主觀上竊占的意圖更被強化
作者: roors (輕熟男)   2015-04-06 14:22:00
你要不要先找好律師?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4:36:00
請問樓上找律師做啥,我表哥是律師,但我覺得我應該還應付得來
作者: GOGOPIG0126 (我用捉迷藏捉住你)   2015-04-06 14:38:00
你應付的來 還要三不五時在這PO文抱怨嗎......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4:39:00
給pds1,房子都蓋了好多年了,全部的人都知道,還需要強化犯意嗎?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6 14:40:00
你可以不要 但她厚臉皮的話會說你們大家默示同意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4:41:00
給GOGO不好意思我的抱怨影響你了,不過因為想請教大家,所以還是上來發問,若惹您不開心,跟您道歉,也請您忽略本文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6 14:42:00
函的內容怎麼寫自然就是個技巧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4:43:00
給pds1,因為該戶6年前曾被其他用戶檢舉,有公文文號,所以應該可以做為並非大家同意的證明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6 14:44:00
該用戶是後來搬來的 還是最早的住戶 這會是個問題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4:44:00
另為我們今年又檢舉是因為我們去年才購入目前這一間,等於我們是新住戶,喔該戶是原來的住戶,而頂樓也是他門所蓋這個都都可查他們也承認頂樓是他們蓋的,並無否認,但到檢察官那邊就不知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6 14:47:00
如果他說 他蓋的時候 當時的住戶都同意 這就有得爭了你們向政府檢舉,政府有沒有告知她說其他住戶檢舉你們是違建這也會是個問題正常來說 政府只會告知被檢舉人你被檢舉 但不會告知是誰檢舉他如果推說我不知道誰檢舉我 怎知其他住戶又不同意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4:51:00
您說得有道理,其實若該戶在檢察官或警方調查時願意拆除我也OK接受,沒有非要他受罰的意思,若即使是檢警調查時他都不願意拆除,那竊佔犯意應該就很明顯,所我想讓他的竊佔犯意在這邊讓檢方調查就好,不知P大覺得如何?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6 14:55:00
你的方式也可以 但是 我建議你自己可以做得到的自己先做不要一切寄望檢方 你無法保證承辦的人員想法一定跟你都一樣他也可以說 好啊 那我就不繼續使用阿 但我沒錢拆留給政府拆 厚臉皮的人很多啦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4:57:00
因為我想如果我們提告,對方不拆公用地上的違建,即使檢方都出來調查都還是不拆,檢方即使調查後發現他不拆,還是竊佔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6 14:58:00
你應該是要讓對方接到傳票跟去開庭後 就心生畏懼 覺得有把柄落在司法機關的手上 讓他自己乖乖拆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4:58:00
罪都不成立的話....我們就...心死了...哀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6 14:59:00
你們自己要儘量提供證據給檢方咬死對方司法機關不是每個人都勇於任事的
作者: shoshobe   2015-04-06 15:08:00
你有沒有去問過律師啊 通常這種要告民事比較好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5:35:00
以刑逼民是我的訴訟策略,不知樓上覺得如何?而且日後附帶民事我會提,這樣可以免裁判費不是嗎?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6 15:47:00
你這個是要除去侵害 可能不行附帶民事訴訟應該是限於損害賠償的案件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15:59:00
原來如此不過我為了省裁判費我還是會提,被駁回我再另外告就好
作者: shoshobe   2015-04-06 16:29:00
...建議你先問一下民事裁判費大概是多少另外勝訴就叫對方出裁判費和拆除費就好啦...
作者: gpo (gpo)   2015-04-06 20:43:00
謝謝樓上提醒,希望我告他刑事他就能自己拆了..><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4-07 00:49:00
看到pds1的推文 心情頓時感到開朗不少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7 00:49:00
請樓上大律師發表高見。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4-07 01:10:00
板上有你的高見就夠了啊 不需要小弟的淺見~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4-07 01:33:00
你大律師也 不要這麼謙虛 我的看法只能取悅大律師您恭請大律師惠賜高見以拯救蒼生於水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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