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朋友近日欲買房,遇到想買的房子有承租方,而且承租期限是到今年下半年
但朋友是想買來後就要立即入住
所以想請問:
1. 在買賣斡旋期間,斡旋書上是否即應載明「簽約前(或交屋前)原租賃契約需解除,
否則買賣契約不成立」之類的字樣。
2. 在買方立場來說,是希望在斡旋期間賣方就可以把租賃契約解除,因為實在很擔心
一旦推遲到交屋前才解除租賃契約,萬一到時候沒有解除,感覺會有很麻煩的法律問
題,但是斡旋期間實在很短,當然不可能完成這些,所以想問問大家有沒有什麼
「附註事項」是可以保障買方的。又若到時候屋主真的沒有依約解除租賃契約,那真
的會「買賣還原,買方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嗎?還是有可能會出現其他什麼樣的問題
呢?
3. 另外還擔心一點就是,因房客是被迫提前解約,擔心這一段時間房客會不愛惜房子,
甚至部分破壞房子。所以針對這點想請問大家買方該如何防範自保?
4. 針對這樣的房屋買賣,還有其他什麼該注意的嗎?
非常感謝大家的回答<(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