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有關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

作者: sdhpipt   2012-12-15 22:31:40
※ 引述《dans (邀棋前請先知會)》之銘言:
: ※ 引述《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之銘言:
: → stock123:當初徵收是以交通事業目的徵收 聯開是交通事業用途? 12/15 21:47
: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89年前稱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噓 stock123:你拿開發辦法 去當徵收土地目的? 12/15 22:22
→ stock123:老兄 這是捷運用地開發辦法 不是徵收作業 好嗎 12/15 22:24
→ stock123:如果聯開是交通事業 你房屋的使用分區是甚麼 12/15 22:2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20001
大眾捷運法
第 7 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毗鄰地區土地:
一、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
二、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
地。
三、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鄰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
第一項開發用地,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巿政府調整當地之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
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
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
徵收。
這應該有回答你的問題
捷運用地取得,可以用價購或徵收的,包括一起開發的土地
徵收來的土地,可以辦理聯合開發
辦聯合開發的土地,可以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股票123大,你再研究看看...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2:32:00
它講交通專用特區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2:33:00
如果聯開是交通事業用途 根本不能當住宅交通事業用途 當住宅 使照絕對不會過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2:33:00
徵來之後可以調整,紅色的字有法源依據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2:34:00
所以我說 不是交通用途它拿個開發辦法 我就覺得很扯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2:34:00
所以說徵收來之後再改,沒有問題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2:35:00
是的 但不是交通用途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2:36:00
那些地主說的並不成立,政府是可以徵來之後再聯開來賣錢的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2:36:00
真想知道哪條法規命令規範了所謂交通特定區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2:37:00
自己掰一個口語用詞卻說得好像煞有其事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2:39:00
使用分區是地方自治,高興的話掰個"宇宙霹靂區"也是可以的只要有寫進去都市計畫,都可以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2:40:00
都市計畫法只有規範特定專用區 但是是就個案討論規範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2:41:00
不會有什麼特定專用區就一定不能蓋住宅的規範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2:41:00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2:42:00
不對交通特定區 一定不能蓋住宅
作者: decay (芽虫)   2012-02-15 22:46:00
玩弄法令的人說他沒違法, 平民百姓只能無奈的看壞人魚肉鄉民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2:47:00
不這樣綁土地開發的話,捷運可能蓋不起來而且,現在又不能收工程受益費了,我反而贊成場站四週通通徵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2:48:00
收,一次聯開起來,規劃得好一點
作者: moocow (void)   2012-02-15 22:48:00
推樓上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2:48:00
沒從第一篇看起 不過,基本上應該是123對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2:49:00
徵收的基本法,以前是土地法,現在是土地徵收條例。都要依徵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2:49:00
空軍開始互相取暖了 該逃了 呵呵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2:50:00
美河市的法源是大捷法 聯開法是解釋大捷法的子法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2:51:00
以目前聯開辦法的解釋 美河市土地的確是交通事業目的徵收唷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2:52:00
主幹:土地徵收條例 分枝:大眾捷運法 葉片:開發辦法這樣比喻瞭吧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2:53:00
還要你教我 你要不要查一下我的ip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2:54:00
你ip 真的不重要錯很大 還要凹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2:54:00
樓上 不是針對你 不過119IP很特別嗎? 我也用過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2:55:00
怎 地政或法律?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04:00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05:00
土地徵收條例 第9條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06:00
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07:00
向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08:00
當初徵收目的是用來興建捷運機廠 不是聯合開發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09:00
聯合開發是用土地營利行為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3:11:00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看要不要拿大眾運輸法第七條去闖大法官會議解釋???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12:00
還不須要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層級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13:00
聯開案中供自償而撥出的土地依然是聯開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14:00
即便美河市拿來作住宅使用也不影響美河市有聯合開發辦法支持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14:00
抱歉 土地徵收條例是"基本法",而非"普通法"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15:00
其他法律與土徵條例, 是要優先適用土徵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15:00
台灣的"基本法"是宣示效力的意思 環境基本法 原住民基本法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16:00
相對於特別法的叫做普通法 sdhpipt說的是對的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17:00
http://tinyurl.com/cd3pmwo 請見第3頁(PDF)基本法、普通法的定義,可以咕狗一下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2-15 23:18:00
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722號判決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18:00
"本條例為土地徵收的特別法" 別把他當普通法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2-15 23:19:00
已經有提起撤銷徵收之訴的居民敗訴確定了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19:00
特別法普通法是相對的...土徵條例相對於土地法是特別法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19:00
不好意思打岔了,各位請繼續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3:19:00
原來已經告完了? 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2-15 23:20:00
判決全文我就不貼了 有興趣的版友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22:00
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 你的連結說的是補償程序和補償項目這部份以土徵條例作為特別法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24:00
現在這裡都在談徵收目的 你要看徵收目的怎不看第三條因為第三條沒明定事業項目的細節 所以才說大捷法在徵收目的的部份是特別法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25:00
補償程序和補償項目這點沒話講 有sense的人都知道土徵條例對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26:00
這兩部分的規定幾近帝王條款 學理就是這樣解釋但徵收目的的部份因為涵蓋太廣 當初就是故意留給其他目的事業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27:00
條例自己規範 所以聯開的目的的確是依大捷法及其子法解釋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31:00
"明定本條例為土地徵收之特別法"(頁碼75 倒數第2行)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32:00
沒看到僅限"補償程序和補償項目"??你們繼續吧,其他我沒意見,只是提醒一下,土徵非普通法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3:32:00
我相信判決書會有寫,看kai761要不要花點工夫去念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34:00
那你要不要去看立法宗旨 同一行有提到要你看唉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35:00
你是法律系的吧? 地政系不教大學生找立法緣由的看你會找但卻連基本歷史都不太清楚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36:00
sdhpipt 看過,讀判決對我來說容易,怎?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3:37:00
所以那些地主沒拿這條去打官司??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37:00
sdhpipt 哪條?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3:38:00
就是你說徵收目的不合云云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39:00
瞭 我簡單說,1.原地主該在一開始就爭執徵收不合法,但沒作2.等徵收處分確定後,才轉以收回權提該件救濟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40:00
法官認這件是2.情形,你主張1.,那無關,敗訴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3:40:00
呵呵,好妙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41:00
小結:原地主救濟方面錯掉了 。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3:41:00
如果打大眾捷運法與土徵條例衝突,可以重新打一次嗎??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5 23:43:00
徵收目的不合的部分無解 因為土徵條例是留給其他法條定義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43:00
地主,若可以找到有超出原徵收計畫的,可。但我沒看過徵收計
作者: kai761   2012-02-15 23:45:00
ㄟ 其他的我就沒意見,沒見過詳細資料,不好評論,各位繼續不好意思打岔了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48:00
徵收的目的 怎麼會無解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52:00
民國於79年發布實施新店都市計畫 如果捷運要辦理聯合開發依法定程序擬定細部計畫 但是隔年就規畫辦理徵收16甲農地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53:00
等徵收後 才公布細部計畫 宣布聯合開發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54:00
原本不到50%的容積率 最後暴增到241%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55:00
這就是適用大捷法?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56:00
當初徵收的目的 擺明就是不讓地主聯合開發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57:00
不但不讓地主參與 最後自己只拿30%權益 笑死人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3:57:00
民國80年也沒有地主願意聯合開發,最早的聯開都是捷運局自
作者: sdhpipt   2012-02-15 23:58:00
己弄的,最早的案子是中山國中站商業大樓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5 23:59:00
兩回事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0:00:00
你怎麼知道 他們不要聯合開發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0:12:00
未針對聯合開發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先行進行協議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0:13:00
直接申請合併辦理徵收作業 很誇張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0:14:00
現在這種情況根本不可能出現 但10多年前 吃相難看手法就會顯得拙劣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0:15:00
花大筆錢徵收 卻只拿30%權益 到底用意如何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0:16:00
監委報告只是交差 真相留給下一任執政者
作者: kai761   2012-02-16 00:39:00
大致看了監院糾正文,跟地主有關的,大概就是第四點:透過強制徵收轉公有,再透過聯合開發轉私有,且違背捷運局的準則。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0:39:00
這就是高招
作者: kai761   2012-02-16 00:40:00
地主或許可以此主張收回權, 但即使勝,可能也是地主獲賠(情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0:41:00
我想監委 應該不了了之 牽連甚廣
作者: kai761   2012-02-16 00:41:00
況判決",不太可能發還土地了。 這樣,就跟買賣版比較無關了
作者: kai761   2012-02-16 00:42:00
政府機關早年亂搞一通,是很平常的...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1:03:00
dans:還要你教我 你要不要查一下我的ip一個連使用分區都搞不清楚的 這ip 有用嗎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01:07:00
明天稍作整理 再回文
作者: tom6724 (tom)   2012-02-16 09:22:00
精彩~~~~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2-16 09:44:00
稍作整理後的回文呢?敲碗
作者: cvcv (我是阿宅!!)   2012-02-16 10:54:00
推原PO~
作者: cvcv (我是阿宅!!)   2012-02-16 10:58:00
也請原PO,尊重神的跳針與唬爛~~是沒有極限的!!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2-16 11:46:00
樓上 你敢寫一篇美河市的回文嗎 應該不敢吧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2-16 12:48:00
敲碗
作者: IPY (IPY)   2012-02-16 13:56:00
我也在等123大發文 不過我也在等樓上要持續回來推文敲碗這樣才符合樓上發文中無盡的期待性 哈哈 不要只敲兩三次就跑阿
作者: IPY (IPY)   2012-02-16 13:59:00
有敲碗照片或每小時敲鐘照片更讚 戰意夠且佩服辯論意志力!加油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2-02-16 14:29:00
那碗都敲破邊了還敲啊
作者: IPY (IPY)   2012-02-16 14:52:00
換碗敲阿 敲鐘敲木魚也可 追求真相毅力別只流於簡短推文打哈哈
作者: IPY (IPY)   2012-02-16 14:54:00
回文或是提出真相最令大眾為之動容和感佩~~~~~~
作者: IPY (IPY)   2012-02-16 14:55:00
如果不知道真相想見聞別人意見 就要敲的積極一點啊XD每三分鐘推文敲或每小時PO自己敲鐘照都不為過 我一定幫他加油
作者: IPY (IPY)   2012-02-16 14:59:00
而且我覺得積極想知道的人帶束修拜請也不為過 怎能只推文回文
作者: IPY (IPY)   2012-02-16 15:00:00
找指導教授都馬不只這樣了 更何況自己口中的神明 下跪都基本了
作者: IPY (IPY)   2012-02-16 15:01:00
Actions speak louder than words 老師教的
作者: IPY (IPY)   2012-02-16 15:03:00
還有用手指下跪不算 哈哈 我去拜拜都沒看到人家用這招XD
作者: cvcv (我是阿宅!!)   2012-02-16 17:05:00
iii 敬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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