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總統以及行政院和監察院之制度,頗有借鑒於明朝者,例如總統
令必須有行政院長副署才有效。而且有監察院對各級公務員執行公務的
狀況做監督。
大體上,行政院長對總統令的副署權,對應到明朝的封駁權。惟明朝
的封駁權非僅內閣首輔專有,六科(吏戶禮兵刑工)給事中亦有封駁詔書
之權限。倘對應到民國制度,似乎應指除行政院長之外之各院院長,對
於總統令涉及本院執掌的部分,亦有副署之權限? 更進者,行政院以下
各部部長,以即它院以下部長層級者,亦有對總統令的副署之權限?
至於民國的監察院,機能似乎與明朝者無顯著差異,即監督全國各級
公務員對公權力之行使。惟對於法官審判權除外,蓋憲法規定法官依法
獨立裁判案件,是不應再受到監察院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