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zdoesit (你的聲音)》之銘言:
: 公投才大輸一場,雖有尤美女委員、伴侶盟出面表示「人權不能公投」,但還是被攻擊:
: 「同志自己都提兩個挺同公投出來了,還說什麼人權不能公投?」
: 殷鑑不遠,請大家千萬不要馬上又犯同樣的錯誤:敦促立院、政院在524前推出同婚專法
因為推文很累,所以直接發文直接說好了
很遺憾同婚在情勢大好的時候,「專法就是歧視」把路鎖死了
其實只要是法律,位階都是相同,沒有民法專法哪個高哪個低的問題,純粹是立法技術。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適用上優越,這是邏輯的結果,不是位階上的優越
國外同婚的爭點都在收養或人工生殖,台灣居然卡在民法專法這種細節
2017年德國同婚合法,嚴格來說也是透過專法,德國國會通過「導入同性雙方締結婚姻
權利法」(gesetz zur einführung des rechts auf eheschließung für personen
gleichen geschlechts),把同婚和民法、伴侶法連結在一起,但你說德國有人在乎
這是不是民法BGB嗎?這個法律還是社民黨提案的,社民黨歧視嗎?
台灣法律人大多同情同運,所以在「專法就是歧視」的時候選擇沈默,現在嚐到
苦果了,因為很多同志沒辦法轉彎
說了那麼多,講三點我的看法好了
1.以為524以後就能佛系結婚,不修民法,不立專法,524到了自然就能結婚了,
是妄想
2.不參加專法制定,戰場就被萌萌主導
3.參加專法和日後聲請釋憲沒有衝突。釋憲是以個人的身份提出,
也不是專法剛過就跑去司法院按鈴申告,
釋憲要先窮盡救濟途徑,然後從大法官受理到做成解釋文,平均時間是兩年
大家看看祈的釋憲跑了幾年?難道這段時間都要權利空白?
參與的同運團體也可以對某些條文聲明保留,不妨礙日後提出釋憲
因為大法官也很少把整部法律都宣告違憲,所以怕站不住腳而不參與,實在是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