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eta (鍵盤詩人)》之銘言:
: 我剛開始用載具,大部分的店家都知道怎用處理。有兩家店家說
: 不能用,有一家是飲料店,後來飲料店研究一下,改用手動輸入條碼
: 的方式可以了。
: 另一家是拿坡里,我用悠遊卡結帳,又拿出手機載具,店員就說
: 只能用悠遊卡,那個(載具)不行,因為他的表情太肯定了,後面又
: 有很多人排隊,我就離開了。邊騎車邊思考,越想越不對,所以想確
: 認一下,是開電子發票的店家都一定可以用載具對吧?
可是根據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第六章第21條規定: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器或設備。但經營無
實體店面者不在此限。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home/DownLoad?fileName=1485136633934_0.pdf
所以照理說商家是不能拒絕的吧?
是否能跟財政部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