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糾紛

作者: chilama (阿尼夫斯基)   2013-07-04 11:11:31
大家好,
因為找不到生活法律版,
所以來這裡請教大家,
我有一對母子一起住的房客,
從一年半前就每月都遲繳房租,
到最後連原本兩個月的押金扣掉了,
還是繼續遲繳,
從去年七月之前契約租滿就請他們搬家,
但他們一直說找不到滿意的房子,
我也不願意逼人太甚,
所以就繼續簽新約讓他們繼續住,
後來斷斷續續又發生許多問題。
原本四月有新簽半年的契約,
但五月收房租後要在契約書上註明收房租的金額跟日期時,
那個媽媽(約55歲吧?)說他把契約丟了,
想請問若他契約書真丟了,
是不是就變不定期契約?
那個媽媽(社會局說有輕度智障)常常進出都大力甩門,
在原本的契約中也註明若危害到鄰居安寧即終止契約,
所以我六月六日收六月上半月房租時已跟他們說契約終止,
請他們六月三十日搬走,
並不收他們六月下半月的房租,
但到了七月他們還是找不到他們滿意的(錢不多又想住好的房子,還限定中正大安區)
原本我也不想逼人太緊,
但這兩天又發生一些事情,
我已經不想再跟他們耗下去了,
所以很明確地跟他們說,
請他們7/15日搬走,
且不收他們七月上半月的房租,
想請問,若他們7月15日還是不搬走,
但我找人來把他們的東西搬到樓下馬路去,
這樣我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謝謝!!
作者: glasskkk (精雕玻璃工藝)   2013-07-15 11:03:00
契約中止請用存證信函通知,千萬不要再續約,時間到期後可提起刑事告訴(強制罪或私自侵入他人住宅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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