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我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嗎?

作者: emax8611 (腰桿挺直的靈魂)   2013-06-17 20:44:35
如果我的文章不應該在這發表的話還請版主大人通知刪文
我的狀況是我在101年8月30日時因酒駕機車被處罰
當時因超過酒精濃度超過0.55所以直接扣車拘留
隔天也直接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簡易庭
當庭檢察官已經對我從輕量刑、處以繳納新台幣35000元罰金做為緩起訴之處分
(我知道酒駕就是不對,所以對當下對任何處分我都欣然接受)
罰金我也在期限內繳納,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沒想到今天回家收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裁決書說
因緩起訴判處分金新台幣三萬五千元上不足罰鍰壹萬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所以要我去繳罰鍰和吊扣駕照
請問我不是在去年依檢察官判決書繳納完罰金就好了嗎
為什麼在這個時候我會又再收到通知說我罰錢罰不夠呢??
我是否可以去裁決所提出行政訴訟呢???
謝謝各位先進
作者: ysu1584 (青雉)   2013-01-11 12:59:00
監理站這樣是有法律依據的,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酒駕同時觸犯刑罰跟行政罰,依刑事法律處理(刑事優先原則)所以把你&案件解送地檢署,最後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要你支付35000給國庫或公益團體的緩起訴處分金(屬刑事),那原本依行政罰要處罰45000,結果目前刑罰只有罰你35000已經支付的35000就直接扣抵,你還需要再繳納10000大洋,結論就是,你不用繳到八萬(行政罰45000+刑罰35000)不讓你這依據在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另外,處罰的種類不同可以監理站一切都於法有據,你打行政訴訟沒勝算,錢趕快繳一繳吧(拍拍,以後小心別再酒駕了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3-06-18 11:09:00
刑罰 行政罰 取重的(金額高的那個為準)當時的酒架罰緩是45000妳要補錢給裁決所另外提行政訴訟是對高等行剩法院提 裁決所是被告
作者: dan5209   2013-06-23 20:17:00
推簽名檔 可是好人都被人陷害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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