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提醒 有關板規6 廣告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17-05-03 22:54:39
依據以下判例#1Nk8p7Di (car),及其他引述此判例之過往處分
本板板規6 所禁止範圍包含 廣告宣傳、販賣、徵求業務、業務文、以及交易文
涵蓋範圍(即過往處分案例)包括文章內文、簽名檔、推文、與文章及推文之連結
討論時如欲引用請 1. 截圖(且不包含販售聯繫方式) 或
2. 不引述或屏蔽涉及上述範圍之連結與/或名稱
不包含範圍包括提及二手車商名稱之負面心得、新聞中所引述之名稱
菜單與開箱文:不得於文章內提供業務可供辨識之名稱與聯絡方式
以上為目前整理,根據過往判例(含處分及不受處分)之板規6範圍,
此整理可能不盡完善,如有涉及灰色地帶可能觸及板規之部分,
將先行標記及推文提醒。
如針對有疑問之部分,可於 1. 發文前先行站內信洽詢板主
2. 於日後板務公告中洽詢
作者: mike31830   2017-05-03 22:57:00
建議把"連結"也清楚寫在板規裹吧 ,明明不是廣告文若因為貼個連結被罰就真的太冤了,連結只占1%..不然就變成自由心證了..咦最近不是在司法改革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我想到"襲胸10秒判無罪"的新聞以上是個人小廢言~勿怪,辛苦了
作者: TaiwanNeko (台灣小小貓)   2017-05-04 20:31:00
好像看到谷X莫的說法...
作者: mike31830   2017-05-05 06:55:00
樓上神邏輯,一個是故意,我是未知..一個有錢,一個無貼上連結,然後寫自己心得叫大家注意不良車商的手法就因為這個連結被判為廣告又非我本意..如果是廣告我還會去廣告不同家車商喔...那新車資訊算不算廣告,新車資訊連結裏有車廠聯絡方式算不算廣告? 這個拿捏是有討論的必要的
作者: SUZUKI5566 (鈴木56- 鍵盤園子)   2017-05-08 21:08:00
專業
作者: kaiyao (不眠山)   2017-05-08 21:25:00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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