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12月中的時候,在台14乙往清境的路上所發生的車禍。
我方公司車,對方是自用車,
車禍主因是我越過雙黃線與他擦撞,我方肇責比較大,
在確認完雙方沒有受傷後,當下就有跟對方表示,
我是公司車,是保甲式,後續理賠全會交給保險公司處理,請他們不用擔心。
只是車禍當下,警方「很堅持」要拖吊車移車強制排除,
我問完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說不用理他,因為只有高速公路有強制排除的規定
所以當下表明我是公司車,一定要等保險公司的拖吊,
但對方沒有堅持什麼就讓拖吊車拖到警察局做筆錄。
做完筆錄當下雙方都說交給保險處理,筆錄中也沒有寫到雙方有受傷,雙方就離開,
不過我是搭保險公司合作的拖吊車,但對方是繼續用警察叫的拖吊車。
結果鑑定結果出爐,我100%肇責,
保險公司全額理賠對方修繕,但是對方所提出的6200塊從仁愛到草屯的拖吊費,
保險公司只理賠1200,
結果對方打來想要跟我討這5000塊,
而且還補說他們車上人員有受傷喔,而且也去醫院驗傷了
叫我在道義上是不是該處理一下這事情?
我應該理會他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