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去你的惡法亦法

作者: buildcar78 (濫賤築沒人要住)   2017-10-05 12:58:22
惡法亦法的始作俑者其實是
公路法第 60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光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寸這點,就足以讓自用汽車無法通行的公路就不少了
除非所謂公路並非公路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示公路含(區道/鄉道)這類小道路
所以捏~~那能照第 34 條所提及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引述《bency (林班西)》之銘言:
[delete]
: 公路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定義了汽車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1
: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 公路法第 34 條第 1 項寫明了
: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下略)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但真的可以通行全國道路的是誰?經過交通部的各種阻撓 就只有小型汽車辦的到
: 立法精神在哪裡?完全蕩然無存
: 很多人在說立委沒有聽見人民的聲音 但人民到底發出了什麼聲音
: 我們到底發出了什麼聲音?
: 一個人遇到逼車 上來發個文幹一下
: 十個人遇到逼車 上臉書組個社團幹一下
: 現在停車遇到問題上來幹 還要被其他人幹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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