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她在摩鐵自行脫褲 告男網友性侵變誣告判
新聞內容:
桃園林姓男子及楊姓女子(26歲)相約虎頭山看夜景,隨後赴摩鐵,楊女事後控告林性侵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林男供稱,在公園和楊女躺著抱在一起,他伸手摸楊女,
楊說怕被看到,才相約赴摩鐵。他洗完澡後躺床上,楊女自行脫掉褲子,兩人親熱結束後
,還聊了一下天。
林男提出2人事後的Line對話,證實並未強迫對方,檢察官認定非性侵,對林男不起訴,
並依職權檢舉楊女誣告。法官認定楊女構成誣告罪,判她4個月徒刑,不能易科罰金。
新聞連結: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915/1204210/
心得:
其實看到這則新聞還挺意外的
首先檢察官依職權檢舉女誣告算少數了
而且印象中這種事情要算誣告不是很難成立嗎
連法官都判4個月而且還不能罰金
只能說夜路走多終究還是會碰到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