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妹妹被詐騙~求助 新手法

作者: g29186280 (神之軌跡)   2016-05-05 00:44:20
回覆貼文內部分言論主張,買福袋的人要負責證明賣方有把獎品放入福袋裡的說詞
買的人雖然自己活該倒楣,但是難道要默許這類詐欺的出賣手法一再出現在生活中,而使
智慮不周的人有陷於詐欺之危險?
首先,概略講一下,要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共有四個要件:
1. 行為人施用詐術
2. 相對人陷於錯誤
3. 相對人己意交付財物
4. 相對人受有損害
5. 1~4構成要件需有定式因果關係(就是要照順序來,但有不同見解)
又,民事債務不履行和詐欺罪,必須要有所切割,以免當事人以刑事詐欺罪,作為強迫履
行民法上契約的手段,就是回文中提到,沒抽中獎就告人的情況。
差別在於,今天如果行為人(出賣人)有把中獎項目,確實放入袋中,買受該福袋的人,
已經對於所買受之標的,有概括合意,而不論選中什麼,買賣標的物因此特定,買賣的對
價關係成立,這就是民事上選擇之債,常見百貨公司福袋、轉蛋機等都屬此類。因為行為
人自始並未施用詐術,而當事人間就買賣標的物的合意範圍相當,買受人亦未陷於錯誤,
當然沒有刑法詐欺疑慮。
惟,如果今天行為人自始便未將中獎標的混入福袋,買賣關係的當事人間,就標的物的概
括合意範圍,便已經出現差異。
但,行為人此時仍然主張,有將系爭中獎標的物混入買受範圍中,既可認定係有施用詐術
的行為,致使買受人「評估買賣標的物總體價值」與「支付對價之高低考量」,陷於錯誤
,進而交付財物購買系爭福袋,最後而受有不符買受福袋價值的損害,而也具有定式因果
關係,這就該當詐欺。
最後,就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方面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為告訴,而不知何人為犯嫌,亦得告發(刑訴法(下同)第232條
、第240條參照)。告訴告發後,案件移送至檢方,檢察官知有犯罪事實,便會開始偵查
(第228條第1項)而偵查程序中,若檢察官認為調查未有完備,亦會將卷證發回,命司法
警察調查完備(第231條之1參照)。
換言之,被害人就行為人到底有沒有把獎品混入福袋裡面,此項犯罪事實明確與否,當然
要仰賴國家調查機關公權力的行使,才能明瞭,且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檢方」與「
被告」二者,證明行為人確有犯罪的責任,自然也在檢方身上。責令被害人自力救濟,由
被害人自行證明犯嫌詐騙的說法,難有依據。
附言之,鬼島法律已經夠恐龍,但是從推文不難看出,這類事件發生,第一時間的言論竟
是譴責被害人自己不能辨明是非,活該。
或許你我都有能力能夠知道這是詐騙,或許你我都曾受騙後方有辨別能力,但你我的放任
就是造就下一個潛在受害者出現的原因,造就下一個詐欺犯罪的誘因
造就詐欺之島的一塊磚頭
※ 引述《SRNOB (SRNOB)》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有個FB賣家拍了iphone6、TR15等 時下流行高價商品圖片
: 然後說這些東西 "裝在10個箱子 每個箱子售價2000"
: 其實這個大人一看就知道根本騙人不會讓你抽中
: 但那賣家專找國高中女生加入粉絲團
: 我妹(滿18未滿20)就這樣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買了兩盒共4000
: 想也知道收到的是不值錢的玩具跟娃娃
: 賣家用7-11貨到付款 根本不知道對方名子 電話
: 打給165 他們也很難認定這樣算不算詐騙
: 賣家還在繼續賣 而且我看還有很多國高中女生詢問
: 請問各位 像這種手法 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呢?
: 因為是機率抽獎 又不能告他說他詐欺 所以警察局也不受裡
: 請版友提供一下建議 不然又更多小女生被騙了
: 每10樓發100p 另外一位發咖啡券、雞排
: 謝謝
作者: Kai1216 (Q_Q)   2016-05-05 01:27:00
所以就原po原文的那些敘述和推文截圖就有符合『犯罪事實』了嗎? 就是光那個程度就可以報警我知道要告你都可以告 只是不知道原來只要那樣就夠了
作者: yn6017347255 (青蛙人)   2016-05-05 04:29:00
不應該檢討被害人 因為是他們保證有放大獎進去的因為我幫助老人家 也被人家罵說我活該自己要幫助他們這些騙子
作者: g29186280 (神之軌跡)   2016-05-05 09:51:00
有沒有符合犯罪事實,你說的算?警方檢方自有認定方式我是不懂你一直幫這種人護航的初衷啦連讓被害人去警局報案的程序利益也要剝奪就對了,連釐清真相的機會都不給,就是要讓被害人自己吞就對了,這個主張的立論基礎真的是不太了解
作者: Kai1216 (Q_Q)   2016-05-05 10:01:00
我只是純粹不懂護航什麼我要護航我一開始就不會跟原po說有law板他沒去那邊貼文我還問他說我都跟你說有那板你為什麼不去問我就是好奇那種程度警察會不會受理 如果會的話我以後就可以告訴遇到一樣情況的人 給他建議反正你說我護航也可以啦 你開心就好在加上拜託你看清楚 我從頭到尾只說詐欺難舉證 就算我這邊觀念錯好了 我也沒有說賣家對 這樣是護航我也沒辦法
作者: skytowerlll (東尼)   2016-05-05 10:43:00
因為原原PO有提到只有10個箱子,所以我覺得若真要辦只要能找到人,還不算難辦.至於檢討被害人我覺得也沒什麼,因為被害人確實是笨阿但是檢討被害人,與處理這個問題是兩回事阿.
作者: SRNOB (SRNOB)   2016-05-05 11:52:00
我是原PO 這絕對可以告 很心寒很多人的態度都是:"妳妹蠢" "妳妹貪" "這是福袋" "你態度差 什麼都沒做"而沒有人去譴責一個專找國、高中生用手機誘惑騙錢的賣家講難聽點 台灣對詐騙犯太太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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