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太陽花女王的7千字自述你相信嗎?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12-18 13:16:20
"表意自由是不能事先審查,這是全世界的共識,不管是法理論還是實務"
說出這句話的你大概沒有看過釋字第414號、第644號解釋,
我國對於藥物廣告為事前審查並不違憲,
且對於政治性言論的事前審查亦僅採嚴格的違憲審查基準,
換句話說,我國並未絕對禁止言論的事前檢查,
只是原則上禁止罷了。
再比較美國法,
193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Near v. Minnesota案:
【除了】極少數例外情形
(例如:防止國家安全機密洩露、暴力推翻合法政府等重大事由),
國家事前限制言論可能合憲外,
【原則上】,言論的「事前審查」皆屬違憲。
197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案:
任何「事前審查」言論的制度,將被【推定】違憲。
真不知道你的"全世界的共識"是從何而生,
連帶你下面的論證都是錯誤的
當事人隱私權或其他基本權被國家或第三人侵害,
換句話說,有沒有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理論,
跟當事人提不提告都不是甚麼絕對必要的關係,
提告只是救濟手段之一,而且非常緩不濟急,
當事人仍然可以選擇其他途徑,比如媒體近用權,
只要在法律明定的條件下,一般民眾都有使用特定電視頻道、時段,表達意見,
或是對於不實的侮辱或誹謗提出更正或答辯,以資澄清事實。
非當事人也有可能,
例如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
「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
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
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
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
不知道你的「提告唯一解」理論是從哪邊來的,
劉小姐不過在行使自己的權利,被你說成是自爆文...;
何況當事人沒有提告就代表其他所有人都可以恣意評論嗎?
要等到被告才來討論有沒有符合釋字509還是違反刑法或民法的意思?
我以為這起事件大家就是在討論這個耶。
倒果為因還不知道錯在哪,
要以法律人自居麻煩端出點法律論述。
書我已經有很多了,
倒是你先上網把釋字多看一看才是正途。
※ 引述《XSUDOX (老闆 素肚要辣不要切)》之銘言:
: 咬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的陸文斯基女士算不算公眾人物?
: 以最近PTT這幾天有關劉小姐的標準來說
: 有些人認為不是,雖然受過多次新聞媒體採訪,但畢竟她不是自願性變成新聞人物
: 甚至於有些人認為就算她是公眾人物,但因為這是陸文斯基女士的私事,不準討論
: 但有些人認為陸文斯基女士是公眾人物
: 更有些人認為她的私事和國家重要人物有密切關係,當然得要討論
: 這時該怎麼辦呢?
: 這事情其實很簡單,就讓法院來決定嘛
: 言論自由不是事前審查制,所以任何人沒資格去要求別人不準討論什麼事
: 你要討論六四天安門事件、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事件、中國大官來台事件都可以
: 你要討論隔壁阿花生理期到了,樓下阿牛吃了什麼便當,樓上小明被車撞斷腿也可以
: 但言論自由也不是無限的
: 所以當你不想被人討論生理期到了沒,還是吃什麼便當或是被車撞斷腿
: 你可以去提告
: 由法院來判斷你權利有沒有因為別人的討論而受到影響
: 此為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
: 劉小姐發表過多次她要對數字周刊提告的意見
: 雖然不太清楚她有沒有真的提告
: 但從這可以了解到她知道她可以經由法院來保護她的權利
: 同樣的,當她想保護她的權利,她可以對那些她認為侵害她權利的人提告
: 反過來說
: 她不提告的話,你有什麼權限去要求別人不準討論?
就舉一些最近的案例
神豬對於playboy案的冷處理做得還不錯(大概是整場選戰他幕僚唯一正確的行為
劉真的想要別人不討論她,就別在發文直接提告就行了
發一堆自爆文然後說要告要告但沒看到提告,完全搞不懂她在想什麼
→ jissel: 劉又不像連有幕僚,素人一個,要是我有小孩我也會盡自己力 12/17 23:35
→ jissel: 量澄清,不然以後蒐集都是媽媽援交,反而一堆人還說不是要 12/17 23:35
→ jissel: 自殺嗎?怎麼話那麼多,死不了之類的,有點在說風涼話 12/17 23:35
推 evilsura: 妳的理由有點怪怪的,忽略了這件事有基本權衝突的本質。 12/18 00:27
我上面已經有說了 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自己google
自已的權利自己救,她要救自己的權利就提告讓法院審理
推 evilsura: 自己的權利在獲得救濟之前,不代表隱私權要優先退讓於 12/18 01:02
→ evilsura: 言論自由,你的論證過於跳躍。 12/18 01:02
你是指這兩句話嗎?
言論自由不是事前審查制,所以任何人沒資格去要求別人不準討論什麼事
表意自由是不能事先審查,這是全世界的共識,不管是法理論還是實務
如果你想推翻這一個基本原則
那請你先學北韓金胖子當一個獨裁者,握有至高無上權力去進行事先審查
雖然基本權確實有優先順序,但我可沒說隱私權要因此退讓
當事人認為被侵權了,當然可以去提告
如果連這麼基本的憲法、法律常識都沒有,麻煩去買本憲法學的書翻一翻
作者: l8lcm (都敏俊)   2014-12-18 13:19:00
看不懂,有沒有簡易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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