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兩黨鬥爭害慘了台灣人民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3-25 12:40:17
以我看到的資料,民國86年時第五條條文就有「但協議內容涉及法律
之修正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並應經立法院議決。」的字句了。
服貿涉及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國家重要事項,依據憲法本來就應該
要由立法院審議了,不然就是違憲了。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不知道這樣子抹黑蔡英文有什麼意思?
我只看到一個嘴巴說主張「依法行政、程序正義」的政府,結果做的
跟說的不一樣。
作者: kame0407 (燕雀安知鴻鵠之志 = =)   2014-03-25 13:10:00
慘的是就算立委去審議他們還不知道要根據什麼法去審...然後總統行政院長還跟你說要逐條審逐條表決,一整個本末倒置
作者: Esperanto (靈月寶貝)   2014-03-25 13:11:00
所以你就知道有多荒謬了,當初ECFA就弄出個"準條約"。
作者: Esperanto (靈月寶貝)   2014-03-25 13:12:00
立法院法制局都講沒有"準條約"這種東西,但是就是硬來。
作者: Esperanto (靈月寶貝)   2014-03-25 13:37:00
吳庚那個說法我看過,可是我不覺的有解決什麼問題。釋字329裡面的不同意見書就已經指明這是政治問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