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男友被別人以肇事逃逸提告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2-03 19:47:13
刑法第185條之4(民國102年06月11日修正):「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
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
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肇事逃逸部分依刑法第55條規定是一行為觸犯刑法
第185條之4及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從一重刑法第
第185條之4罪名來處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不得
科以較輕第294條第1項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即
六個月以上。)
在刑法第185條之4在民國102年06月11日修正之後,
這樣子還能易科罰金嗎?
沒想到這條現在改成這麼重,大家發生車禍時要當
心點,一定得待在現場等警方處理。
看檢察官能不能緩起訴?不然到了法院那一關的法
定刑範圍是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編輯: ptt0219 來自: 36.230.51.29 (02/03 20:00)
作者: iluvcorn (玉米)   2014-02-03 20:02:00
遺棄罪我覺得不太可能 除非那人真的傷很重才有可能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2-03 20:23:00
跟294應該無關
作者: AppleAlice   2014-02-03 20:28:00
要件就不該當吧,如果原文敘述屬實的話,對方並沒有到無自救能力的地步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3 20:30:00
遺棄罪必須要無自救能力,但肇事逃逸只要有受傷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2-03 20:58:00
294與185-4保護的法益不盡相同,亦非特別與普通關係,更別說伴隨或階段關係,怎樣也不會討論法條競合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2-03 20:59:00
你要討論就把涵攝過程寫出來嘛。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2-03 21:03:00
行為客體要是非無自救能力人,要件是''絕對''不該當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2-03 21:04:00
不是'可能',建議原原po轉法律專版問,還有看到刑法愛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2-03 21:05:00
把法條全引的,多半...還是諮詢專業的比較保險。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3 21:16:00
我不太懂道交處罰條例62為什麼一定會討論到遺棄,遺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3 21:17:00
棄要有無自救能力人,遺棄罪不會成立的情況下根本不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2-03 21:17:00
樓上,道交62不過是本條保證人地位的來源而已,所以我根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2-03 21:18:00
本不懂這篇原po引這條是要幹嘛,根本不是討論重點我是覺得,原po已經夠心慌了,在這邊賣弄半調子法律知識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2-03 21:19:00
多加一條遺棄罪讓不懂法律的人心慌,有意義嗎一般人看到全貼上的法條,只會以為自己真的犯了這幾條罪
作者: zhaomine801 (暴龍推事)   2014-02-03 21:22:00
同意樓上xd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2-04 01:00:00
賣弄+1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6:06:00
如果今天是在寫考題的話,你要把題目說沒有提及機車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6:07:00
騎士是否已無自救能力所以你假設無然後討論297,OK要不然非無自救能力人直接在行為客體這邊就打掉了,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6:08:00
第二行打錯,是討論294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6:09:00
後面這麼多討論保證人地位跟競合根本就不會出來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6:10:00
而且b大重點是在原原PO的情況下討論有沒有遺棄罪的競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6:11:00
合根本無意義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7:20:00
這位大大你上面也說啦,現在只會被判185-4,當當事人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7:21:00
跑來問你說他有個肇事逃逸的案件要怎麼處理,你是要針對肇逃部分跟他解析還是連不會被判的遺棄都講然後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7:22:00
造成當事人的恐慌呢? 再者,我上面說了如果你是寫考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2-04 17:23:00
提假設有出現無自救能力人,要討論遺棄那OK呀,只是目前原原PO的案子討論遺棄無意義而已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2-04 18:18:00
小的太遜了,請推文或噓文的大大們寫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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