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大家吵得沸沸揚揚,
我身為無印老玩家,
絕對要支持一下本次行動。
只要你填妥消保會的那個單子,
把內容寄給我,個資部分請碼掉,
確認寄出後的認證資料,發到我的ptt 信箱,
證明你有提出申訴,
阿狂吼暗語眾寒冰尖(聯盟)
申訴連結
https://appeal.cpc.ey.gov.tw
希望有更多人響應,
一起改善伺服器爛線狀況!
寄信給我請附上id 方便我回家發錢
因為到現在只有兩個人寄信給我,
那兩個1000我會給,
這週日晚上11:59前,
寄信給我證明的,
隨機抽三個人,各發20000G!
我Id 水瓶德-阿薩斯。
提高本文重視度,
每10樓100p 限推 發到爆
統一今天晚上12點回家發錢
順帶了解了一下消保法
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
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
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
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
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
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
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
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香港暴雪可以說是第9條的經銷商,
依據第7條負商品製造人責任,
應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得侵害消費者財
產權。
基本上美服不lag台服lag就可以很輕易說明不符合合理期待的品質,而且舉證責任在
暴雪!
另外我們可以透過民訴法44-1集團訴訟制度 請消保會出面打這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