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服從法律是道德義務嗎?

作者: 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   2018-11-05 21:50:45
※ 引述《freeperson12 (小窩)》之銘言:
: 文:
: 服從國家法律是道德義務。原因在於服從法律不可能是基於法律義務——法律無需明載人
: 們對其遵守之必要或義務,因它本身的條文即會對違法者課以懲罰。如有人欲違法,他也
: 不會因假使有某條法律載明「人不應違法」就不犯法,而通常是對法律本身的尊重心態使
: 人不犯法,這種尊重心態即是對法律服從的道德義務。
: 問題:
: 為什麼人會尊重法律?我想是源自人的恐懼,害怕受處罰。在以自利心為前提下,犯法的
: 風險太大,一般情況下自然就會傾向守法。所以何來對法律的尊重呢?
你的標題和內文其實問了兩個不同的問題,在標題裡你問的是「人是否
在道德上應該遵守法律」,而在內文裡你問的則是「人在心理上為什麼
會遵守法律」,前者是道德問題,後者則是人在遵守法律時實際的考量
為何,這是個經驗問題,需要經驗資料的蒐集才能確認,所以我在此文
中僅就你在標題裡提出的問題給予回應,因為那才有哲學上被討論的可
能。
服從法律是不是一種道德義務,端看「法律」是如何被界定的。
傳統上學界對法律的看法大致分成自然法論(natural law theory)和
法實證論(legal postivism)。前者認為法規範或法規則就是自然的
道德規則,法制度只是將這些自然實在的道德規則給制度化而已;相對
地,法實證論則認為法規範是純粹的人造物,它確實具有一些本質性的
特徵[1],但這些特徵都是實然的特徵,並不直接有什麼規範性的(乃
至於道德的)蘊涵。
不過自然法論和法實證論的區分並非那麼絕對,而且各自陣營內部也有
許多差異相當大的說法,所以不用太過拘泥於這個分類。不過在這個分
類之下,不難看出這兩種立場對「服從法律是否為道德義務」的問題將
有偏向兩個極端的答案。對自然法論者而言,因為法律就是道德規則的
制度化,因此是法律規則的都是道德規則,那麼人們當然有服從法律的
道德義務;相反地,由於法實證論認為法律規則只是透過一些實然制度
生產出來的規則系統,這樣的規則系統並不自動有什麼規範性地位,因
此人沒有當然的道德義務遵守法律。當然,法實證論者會同意,如果某
個法律系統滿足了一些道德條件,那人還是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但
那不會是因為那是法律,而是因為那個法律系統滿足的那個道德條件。
不過,即使乍看之下兩個陣營對人們面對法律的態度截然不同,可是搭
配上他們各自對於「法律是什麼」的答案來看,會發現就結果上來說,
他們要求人民面對實際存在的法律制度的態度可能沒有那麼大的差異。
比如說,面對a國的法律La,假設其中的一條規則La1是一個違反道德的
規則(在此我們先假設道德真理是客觀的,以避免其它不必要的討論摻
雜進來),對法實證論者來說,只要La1的產生程序是一個社群的法律
實踐活動所公認的法律生產程序,那麼La1就是一條法律規則,但因為
它違反了道德,所以人們沒有道德義務遵守La1的要求。相反地,對一
個自然法論者而言,他反而會主張,我們固然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但基於La1違反道德,所以La1其實不是法律,因為它不滿足成為法律的
基本資格──就是它本身必須是道德規則(或者被道德規則蘊涵,或者
至少不違反道德規則),所以人們也沒有道德義務遵守La1的要求。
當然,單純從這個判斷來看,法實證論和自然法論之間的爭議看起來就
好像只是表面上或言辭上的爭論,其實兩個立場在結論上都是一致的,
但其實兩個立場在法律實踐的面向上,包括我們如何辨識法律、如何解
讀或詮釋法律、如何使用法律……等問題上,都有實質的衝突。
這背後有許多複雜的討論,有興趣而且對英文不排斥的話,可以參考: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awphil-nature/
專書的話可以參考:
H. L. A. Hart. (1994). The Concept of Law (2n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onald Dworkin. (1986).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Joseph Raz. (1979). The Authorit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三本書都有中文版,中文書名依序是《法律的概念》、《法律帝國》、
《法律的權威》,不過第三本似乎只有簡中版的翻譯,但三本都是法律
哲學中的經典。Hart 和 Dworkin 都已經過逝了,Raz 還活著,今年還
得到了唐獎的法治獎。Dworkin 和 Raz 在法理論上一直有許多針鋒相
對的辯論,相當精采。
註1.
哈特(H. L. A. Hart)是個著名的法實證論者,影響深遠,至今仍有
重要的地位。他將法律界定為由一階規則和二階規則共同構成的法律系
統。其中,一階規則就是所有直接規範了人們的權利義務關係之規則,
比如說民法、刑法、社維法等規則都是一階規則;而二階規則則是那些
關於法律如何被辨認、如何生產、如何使用的規則,例如刑訴法、憲法
中關於法律如何制定之條文等,都屬於二階規則。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8-11-06 23:27:00
訴訟法在哈特的理論中也屬一階吧?
作者: 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   2018-11-07 00:11:00
我以為訴訟法中多屬於 Hart 所謂的 rules ofadjudication,那是二階規則的一種。
作者: 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   2018-11-07 21:43:00
我想你誤解primary rules與secondary rules的意涵了...民法不是primary rules,而是民法也好,訴訟法也好,都有primary rules與secondary rules的成分,Hart講rules而非laws就是怕被像你這樣比附,他是從另一個全新的面向在觀察the concept of law。而且要舉例也不能用歐陸法而是用普通法的觀點去設定情境像某買賣糾紛,「某契約條款應被遵守」是個primary rule但「某契約條款應被遵守」是否是有效的law,還要經檢驗是否具備secondary rules下的三個子規則,才能確認是否是law。要細究,他講law是指涉抽象的「法」而非具體部門「法律」
作者: 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   2018-11-07 22:25:00
1. 當然,我在說的時候並不嚴謹,我同意民法、刑法等條文中不會只有 primary rules,所以我也先指明,那些直接規範人們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是 primary rules。所以比如說刑法總則篇裡的條文,便幾乎都是 secondaryrules。2. 你說 Hart 講的 law 是抽象的「法」而非具體部門「法律」,這我不大同意。當然他是從抽象層次去談,但他應未認為他的談論無法適用在具體的法律,所以他會去談 enactment of a statute。3. 固然 Hart 是基於對普通法的觀察而建構其法理論,我想他並沒有將他談的法律概念侷限於普通法體系上,而不能適用於歐陸法系。
作者: 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   2018-11-07 23:01:00
一點都不當然XDD 光「刑總條文幾乎是 secondary rules」就坐實你的誤解。是所有條文都有primary與secondary rule的成分,否則就不會是被認為是法律。不過就這樣吧。已經好幾年沒在跟人辯證法理學,懶了。色或酸甜,但你把rule當成是蘋果切片的每一塊蘋果丁,每一個part。若是照你所理解的,Hart講的東西根本沒新意...漏了一行......以蘋果比喻,Hart講rules是在講不同面向的屬性,如顏色或酸甜,而不是你把rule理解成其中某一塊丁是primary或secondary rule。不妨照我說的角度再重新好好看一次,也沒損失對吧?><
作者: 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   2018-11-22 23:38:00
你說Hart認為「所有條文都有 primary rules 和secondary rules 的成分」。因為你後面用的都是各種譬喻,而未以實際的例子來說明,我不甚明白你的意思。舉例來說,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請問這個法條中屬於 primary rules 的成分是?屬於secondary rules 的成分又是?或又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屬於 primary rules的成分是?屬於 secondary rules 的成分又是?
作者: OhwadaAkira (真的好想妳)   2017-01-07 03:11:00
Robert Alexy 的法概念與法效力也可以列為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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