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goodman 違反本板板規

作者: Lavchi (拉維奇)   2015-04-08 22:50:03
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1. 依本板板規第一條第四款「4.未經板主同意,使用者不得對本板文章進行推文
、加註、噓文。」此處之「加註」為「推文」中加註之行為,即推文中「箭頭
(→)」之行為。
2. 檢舉人 (或被檢舉人) 發文 (或回文) 時,利用編輯文章額外闡述自己理論時
仍須遵守本板板規,常見違規如本板板規第一條第三款「3.使用者不得發表與
本板板旨無關之文章。」,如本板板規第一條第五款「5.檢舉文用詞需妥適,
且不得有誹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或看板違規行為。」,若於編輯文章中
額外闡述說明時有過於偏離主題、或有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仍屬違規,依照
板規給予罰單一張。本案中被檢舉人並無此現象,故檢舉案給予駁回。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 Lavchi
※ 引述《talk520 (透可520)》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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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talk520
: ψ 被檢舉人︰goodman
: ψ 檢舉事由︰被檢舉人疑似違反本板板規4
: ψ 檢舉說明︰1.被檢舉人於本板文章進行加註
: 2.以取巧方式規避板規4不得推文之限制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4.未經板主同意,使用者不得對本板文章進行推文、加註、噓文。
: 29221 4/02 goodman R: [證據] goodman 站內信騷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185.156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7970384.A.A05.html
: 致 下篇的swattw :
: 本板無法推文 我不使用回文功能 還能用什麼方式來表達這篇證據文有混淆之虞?
: ※ 編輯: goodman (61.223.185.156), 04/02/2015 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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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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