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goodman 站內信騷擾

作者: Lavchi (拉維奇)   2015-04-07 21:45:28
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1. 按『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屬其他違規行為,
此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定有明文。此為本站站
規為保護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務時,免受其他使用者水球、信件騷擾之規定。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信、對話、對談,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騷擾行為。
2. 本案中檢舉人於被檢舉人來信時亦有對話之行為,信件中提及「即日起,於組
務無關之稱謂,其信件內容將不再回應。使用者不服可逕行上訴。」但信件中
並未明示拒絕對話,未達到上述第一條所描述之違規。
3. 信件中被檢舉者稱呼檢舉者「ㄟ天才」、「高風亮節智慧過人前無古人後無來
者的組務」認為以一般社會通念而言並未構成侮辱他人之語句。
4. 本案中被檢舉人亦未於短時間內寄出大量信件騷擾檢舉人,若檢舉人不欲再收
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即可。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 Lavchi
※ 引述《talk520 (透可520)》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ψ 檢 舉 人︰talk520
: ψ 被檢舉人︰goodman
: ψ 檢舉事由︰站內信騷擾行為,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
: ψ 檢舉說明︰
: 1.組務已回信通知組規相關內容,
: 若為申訴或檢舉板主之案,
: 應依據組規規定將相關文件轉錄於看板之上,
: 然檢舉人漠視組規所敘明相關內容,
: #1L0RvJ5H (L_TaiwanPlaz)
: 三、申訴/檢舉流程
: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 #1L0RzK7M (L_TaiwanPlaz)
: 八、*[1;31m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水桶一週以上*[m,
: 被處份者於處分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
: 組務申訴權利。
: *[1m(註:此為本板板務處分,警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m
: 依據站規使用者可檢舉他人,於本板違反板規之違規行為,
: 然檢舉看板板主之事由應依據申訴流程,
: 檢附文件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 而非組長信箱。
: 組務已針對本項回覆兩次以上 (如附件)
: 2.使用者來信內容冠予不必要之稱謂,且經組務信件通知後,
: 再次來信不必要之稱謂、頭銜及與組務或看板無關之文字內容,
: (如附件)
: 符合違規行為態樣「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 信、對話、對談,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
: 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
: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